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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本土构建

  

  至于我国当下的刑事诉讼,无论在立法还是实践中都已在相当程度上确立并运用了审判公开原则;确立了“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规则;也确立了律师在审前程序的有限介入与审判中的辩护活动;以及严禁刑讯逼供的训示性规定及相关的实践改进。可以说,中国目前的刑事诉讼制度已经大异于传统纠问式模式的基本内核。[30]中国的刑事诉讼正在转向现代型且在诸多方面相当程度上已达到现代水准,国家治理方式与技术运用具有一定的法治面相,刑事诉讼中对权力的运用有所节制。


  

  (二)“几个是”:关于当前中国刑事诉讼模式现实形态的肯定性判断


  

  中国刑事诉讼模式的界分不能追随任何一个当前流行的理论定位。笔者认为,应在关注与把握主要影响因素的前提下,界定中国刑事诉讼模式。


  

  其一,中国刑事诉讼模式带有一定的传统因素。历史的延续性令人惊奇。尽管百年来的变法力求切断传统与近代,试图用西方法治取代传统人治,但延续了两千多年的中华法系诸特征在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依然有相当程度的保留。我国当代司法权力不能完全独立于行政权力,司法权力体系内部的行政化色彩严重,与我国古代行政兼理司法的传统有相当联系;我国当代侦查、起诉、审判机构的“流水线作业”,控审职能界线不能完全划清,机关之间的信任与依赖尤其对侦查的信任,与我国古代诉讼职能一体化的司法与诉讼体制存在相当的关联;法官超越控辩双方的独立调查权和独立决定权等强制性职权运作,与我国古代司法官员的绝对性权力运作不能说没有关系。所有这些,表明现行中国刑事诉讼制度与我国传统诉讼制度有诸多“家族相似”。实际上,注意历史演进性、不与历史上形成的制度割裂,而是承继并继续发挥其良性作用,或许是中国一百多年来尤其新中国几次大规模变革中有意或无意之努力。这在1979年刑诉法中体现尤其明显,其对群众路线的强调体现了现代中国的大众司法传统。


  

  其二,中国刑事诉讼模式带有明显社会主义因素。这种社会主义的“遗传基因”源于新中国初期对苏联制度的全方位复制。同时,也受当下所谓的现代化权威体制的深刻影响。首先,在司法权力的结构上,遵循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和管理。管理政法工作的各级政法委、机构内部的党组以及法院、检察院内部负责疑难案件讨论的审委会和检委会等,与中国式的社会主义制度相呼应。其次,在司法认知的理念上,追随唯物主义认识论和“真实探知主义”理念。坚持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法官积极主动调查收集证据、查明案件,重实体轻程序,都与苏联对客观事实真相孜孜不倦的理论追求和制度取向一脉相承。[31]最后,在司法程序的功能上,重视诉讼程序教育性功能的发挥。强调通过诉讼程序在思想上教育和改造犯罪人,促使他们早日回归社会。


  

  其三,我国刑事诉讼模式受到域外法制影响较大(尤其是大陆法系的影响,英美法系的影响正不断增强)。自清末以来,由于列强入侵,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被迫中断。冲击与回应模式成为中国应对挑战的典型样式。在刑事诉讼改革领域,先后受到日德、苏俄、英美等诸多国家的影响。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在概念术语、立法框架、法律理论、司法机构的设置和运作、以及诉讼程序的设计和建构等方面一直都处于世界刑事诉讼的信息交流之中(当然这种交流主要表现为输入)。中国当前刑事诉讼制度所表现出的职权主义因素大多源于对日、德等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引介。建国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转而受到苏联的影响。20世纪90年代左右,又开始受到英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可以说,当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立法文本上已经掺杂德日职权主义、苏俄社会主义以及英美当事人主义等各种诉讼制度因素。在立法文本上,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基本已成为域外法制构架的翻版,在立法框架、立法术语上也都与域外的立法相类似,呈现出一体化的导向与趋势。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立法上已经在相当程度上世界化、法治化了。


  

  其四,中国刑事诉讼模式受制于诸多中国现实因素。当下的刑事诉讼模式受到我国所特有的既集中化又分散化的国家权力和司法权力的影响,受到有限的但逐步增强的法律职业化的影响,受大众与权力精英所秉持的犯罪控制理念与外来的尤其是学术精英认同的人权保障理念之间冲突的影响,受社会经济水平、科技发展水平的影响,受有限又在增加的资源因素的影响,受日益凸出的社会矛盾变化与发展形势的影响,受中国不同阶段国家发展战略、发展目标的影响,受执政党从“阶级斗争为纲”到“改革开放”、“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等战略的影响。这些影响的印记不仅表现于文本中制度的建构,更表现为刑事诉讼实务的迎合,所以说,本质上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是一种具有时代性的制度。诸如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提出与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其程序应对举措莫不印证。


  

  基于上述分析,当下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型构既有传统因素,又受到现实情况、国际因素与中国社会发展的影响。如何概括地界定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现实基本形态呢?在笔者看来,鉴于其具有多样性、变动性与矛盾性,此乃困难之事。


  

  所谓多样性,是指当下中国刑事诉讼模式的影响因素与实际成分非常复杂、也非常多样。就影响因素而言,既包括国内的内在性因素,也包括国外的外在性因素;既有制度的立法性因素,也有实践的司法性因素;既有传统的文化性因素,也有当前的政策性因素。就实际成分而言,既包括“职权主义”的一些成分,也包括“当事人主义”的点滴因素,还包括传统诉讼制度;既有规定于立法的正式制度成分,也有充斥于实践的非正式制度成分。在此意义上,当下中国刑事诉讼模式乃是一个混合体。即或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结果也是激进派和保守派折中的产物,保留了传统因素也糅合了现代因素,是传统和现代的互相妥协,也是中西心不甘情不愿的合璧,彼此变异。尽管经过近百年的运行,传统因素在减弱,现代因素在增强,但这并不意味着传统因素在中国将会消亡。在此意义上,中国刑事诉讼模式有其语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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