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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发布:建立中国特色的公务员“退出机制”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发布:建立中国特色的公务员“退出机制”


黄岳


【全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条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根据这一规定,此前出现的被免职的问题官员还能够迅速地、悄悄地复出的情况将会得到明确的约束。 这一变化不仅是对于干部问责体系的完善,更是对干部任用制度社会监督的强化。

  
  引咎辞职是中国公共行政改革的产物,其具体的标准还不够清晰。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引咎辞职是官员承担其政治责任的方式。有时候,虽然某些政治官员对于具体的事件并不承担责任,但基于政治责任以及选举利益的影响,仍然会选择辞职。香港最近引起关注的官员引咎辞职事件是2007年7月5日,香港广播处处长朱培庆与一名操非本地口音、化上艳妆的女士出现铜锣湾伊利莎伯大厦一间夜店。此时引发社会争议。朱培庆以提前退休的方式辞去了其广播处长的职位。虽然此次辞职并没有造成朱培庆工资和退休金的损失,但其辞职被认为是为其不当行为承担责任。其辞职也意味着其政治生命的结束。

  
  当然公务员辞职并不意味着其政治生命的必然结束。很多西方国家,特别是实行责任内阁制的国家,政治官员时常会在因为政治原因辞职后再次复出。但是官员在由于重大过错后辞职后再次复出的例子却不多。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日本前财务大臣额贺福志郎。其在小渊惠三内阁时期出任防卫厅长官,后因采购丑闻而引咎辞职。后来又在森喜朗内阁出任经济财政大臣,因涉嫌在担任内阁官房副长官时收受贿赂,再次提出辞呈。在小泉上台后,额贺又被邀出任防卫大臣。但类似于额贺的例子在西方国家处于少数。大部分政客在由于施政不佳或者丑闻下台后,少有重返政坛的情况出现。

  
  有趣的是,虽然很多评论指出中国法律缺乏对于“复出”的规定,但从比较法的角度而言,这恰恰是大部分国家的普遍做法。在辞职之后不再涉足政坛,更多的是一种道义的自觉义务而非法律义务。通过文件规范官员的“复出”正是基于中国公务员体制的特点而进行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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