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仅有这些仍然是不够的,如何去寻求进一步的合适的、能产生效果的调制主体工作人员的责任承担形式,仍将是我们必须不断进行思考的一个问题!
【作者简介】
缪因知(
1981—),男,江苏无锡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调制行为的概念、构成要素、合法性及效力等问题,参见张守文:《略论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年第5期。
我国的证监会、银监会等所谓事业单位性质的调制主体,在对外运作时和行政机关差别不大,对于这种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主体,最高法院在1999年《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统称为“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在对外行使职能时与国务院下属的部委等区别不大。
由于现行实在法未规定立法机关因立法性调制行为引发的法律责任,如对之进行研究在笔者看来似乎过于超前于中国的实际。因此本文所指的“调制主体”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等同于进行调制活动的行政机关,当然也包括中央政府下属的证监会、银监会等事业单位。
张守文.略论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5).
[美]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M],刘军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59
人的“有限理性”乃是经济法学上的基本假设之一,参见张守文:《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现代法学》2001年第6期。
例如通过鼓吹严格控制财政赤字的政策而上台的调制决策者,即使在觉得有必要实行积极财政政策时,仍然会比较保守。信奉自由主义的调制决策者,会排斥凯恩斯主义的建议。大危机时美国胡佛政府一方面对经济危机束手无策,另一方面又绝不愿意采取后来罗斯福新政中的措施,尽管这些措施未必是前者的智识所不及的。
张守文.经济法责任理论之拓补.中国法学.2003.(4).
张守文.论经济法的现代性.中国法学.2000.(5).
李昌麒.论市场经济、政府干预和经济法之间的内在联系.杨紫烜.经济法研究(第一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81.
尤尔根·哈伯马斯(Juergen Habermas).合法性危机.陈学明,译.台北:时报文化出版社.1994,60.
邢会强.立法的理念、政治和技术分析——以经济法立法为例.经济法网
http://www.cel.cn/show.asp?c_id=101&c_upid=97&c_grade=3&a_id=1589 张守文.“第一税案”与财税法之补缺[J].中国法学.1999.(4).
此时民事责任的追究仅限于法人,也不全是因为此时所生责任较轻,只需要通过法人间接惩戒之故。而是在于人们也同时承认:现代经济生活中的秩序与安定性对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和稳定性有一定的要求,公司这样的私法人作为社会中独立人格体,在方便交易、实现责任区隔等方面有重要价值。所以在通常情形下,法人人格产生了“面纱”作用。
更一般性的刑法学概念是单位犯罪,包括非法人组织犯罪,但与法人犯罪原理相通。
张守文.经济法责任理论之拓补.中国法学.2003.(4).
行政法学界对国家赔偿责任是自己责任还是代位责任颇有争论,而民法学界对法人责任相关争论并不突出,其实也反映了前文所说的公私法人间的差异。
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
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11-412页。同书2005年版,第643页。
翁岳生.行政法(下册)[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561.
宏观调控领域要比市场规制领域更难追究国家赔偿责任,见张守文:《经济法责任理论之拓补》,《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