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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读者是谁?

民法典的读者是谁?


李绍章


【全文】
  
  台湾政治大学苏永钦教授在其《民事立法与公私法的接轨》一书中说:“成功的立法者应该像一个诗人一样,先思考、预设他的读者在哪里,而后才选择读者最容易接受的表达意象方式”。民法典是我国立法工程的重大项目,立法者也应该首先确立法典的读者。那么,中国民法典的读者是谁呢?

  
  一

  
  粗略归纳,可以将民法典的预设读者分为三类:普通大众、法学研究者、法律职业人。民法典的读者究竟应为哪一群体呢?从民法的属性来看,相对于根本法,民法是普通法,确立人的具体民事权利;相对于特别法来说,民法是一般法,调整一般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对于公法,民法是私法,规范市民社会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相对于程序法,民法是实体法,配置作为实体内容的权利义务资源;相对于裁判法,民法主要是行为法,是人的行为规则,兼有裁判法性质。民法的这些性质,使其显著区别于刑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民法承认人、尊重人、关怀人、保护人,属于人法,有“权利宪章”之美誉。在这一意义上,民法典的读者似应预设为普通大众。基于此,民法典的作者应当选择最通俗易懂的语言,书写民法条文,表达民法规范。民法典颁布之后,人手一本,全民皆通,方可真正展现民法作为权利法、市民法的本来面貌。

  
  确实有人为此呼吁。民法典必须力求大众化,语言选择应通俗化,让国人看得懂、读得通,达到普及受用的效果。唯如此才能体现民法的功能和作用,让民法为人权提供保障,使每个人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培养起重权、维权的意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民主政治。如果民法典的读者预设为法学研究者,语言过于抽象化、学理化,民众难以理解和接受,即背离民法典的创制初衷与自身功能,不利于培育人的权利意识与民法精神。

  
  法典的起草需要学者参与。学者执笔的法律建议稿或者草案,多带有浓厚的学术气息,专业术语过多,行文表达也难免过于学理化,这与学者从事法学理论研究的职业性密切相关。立法并非职业学者的职权,但一旦参与到法律草案的建议、论证与执笔工作中来,角色难以一时转变,学术的痕迹与理论的笔墨多少会影响到法律表达。如果不加以科学调整与适当控制,就很容易使法学研究者自身成为法典的读者,语言的选择自然也就难脱晦涩之臼。如此而来,不仅普通大众无法了解,法律职业人也难以准确领会。因此,民法典的读者不应预设为法学研究者。作为法学研究者,参与民法典起草工作,也应尽量防止法典读者的自我预设。鉴于此,大众化民法典的呼吁者对法典语言过于抽象化和学理化的抵抗,完全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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