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一种中国特色经济分析法学的前言

一种中国特色经济分析法学的前言



游劝荣教授《法治成本分析》评介

郑毅


【摘要】经济分析法学是我国法学界的新兴研究热点,但长期以来缺乏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总括性前言。《法治成本分析》的面世无疑填补了这一项空白。笔者力图将该书的理论亮点一一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指出目前经济分析法学在中国发展所面临的困境,以期在推介一部力作的同时,能够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分析法学的探索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游劝荣;法治成本;经济分析法学;中国特色;前言
【全文】
  
  一、前言:我国经济分析法学研究的现状及不足

  
  经济分析法学(Jurisprudence of Economic Analysis),又称为“法律的经济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或“法律经济学”(Legal Analysis),是20世纪60年代兴起于美国,进而在西方各国广泛传播的法学流派。其理论核心是将经济学特别是微观经济学的理论、观点和方法引入法学研究中,以效益最大化为标准分析和评价法律制度及其效果,并进而改革法律制度本身。[1]其代表人物及著作主要有科斯(R. Coase)的《社会成本问题》、《企业的性质》;波林斯基(M. Polinsky)的《法律和经济导论》;波斯纳(R. Posner)的《法律的经济分析》、《正义的经济学》等。经济分析法学派作为新兴的法学流派,虽然发展历史不长,但势头却极为迅猛,甚至达到了与传统的新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等流派分庭抗礼的程度。更有甚者,1982年美国总统里根曾一口气任命了三位著名的法律经济学学者为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法官,并通过第12291号总统令要求对所有新制定的法律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该学派在西方的盛行可见一斑。

  
  与其在西方法学界受到极大追捧的局面全然不同,我国对于经济分析法学研究方法的探求才刚刚起步。究其原因,首先,由于我国学者单一知识结构的局限,不能像西方学者那样将经济学方法熟练的运用于法学领域的研究;其次,意识形态的差异,导致了对西方经济学的传统偏见向经济分析法学的蔓延;第三,在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大环境下移植或借鉴经济分析法学的方法、理念,尚须一段较长的适应过程。因此,我国的经济分析法学研究呈现出如下特点:首先,研究领域、研究深度、研究规模都十分有限,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其次,现有成果介绍性有余而指导性不足,尚难以言及系统化,更遑论对实践给予有价值的指导;第三,研究成果分散,缺乏总纲性的理论架构,学者们在相对狭小的领域内自说自话,理论间缺乏相互沟通和联系。第四,大多数研究只是局限在将微观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套用到法学研究领域,在“成本”、“效益”、“边际”等概念表述的背后,难寻系统的经济学模型分析,说服力十分有限;第五,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任何方法论的移植,都涉及到本土化的问题,一方面在该问题上有所关注的学者十分有限,另一方面,即使是目前这些为数不多的学者的成果,也大多集中在宏观的社会主义法制法治、和谐社会等宽泛的意义上,缺乏与能够体现出中国特色的具体案例的分解和剖析。[1]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