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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援助困境与对策

大学生法律援助困境与对策


吴振坤


【摘要】自1992年武汉大学成立全国第一个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以来,各高校纷纷成立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掀起了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浪潮,大学生法律援助成为我国法律援助一支重要的生力军。各高校的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名目不一、缺乏协调统一性,这给大学生法律援助发展带来巨大障碍,迫切需要制定统一的大学生法律援助制度。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援助;困境与对策
【全文】
  
  一、大学生法律援助的现状。

  
  大学生法律援助是一个以大学生为主体,在法律援助中心和高校领导下,为经济困难公民和在校大学生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利益的社会组织。

  
  “十六大”把保护人权写入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建立了保障人权的宗旨,各级政府、组织、团体的重视并把它作为工作的指导思想之一。然而法制国家不仅通过法律的途径直接的保障人权,而且还通过依法制约国家或政府的强权来保障人权。而法律援助是通过国家政府给弱势群体提供免减费的司法救济,保障其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仅靠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是无法满足如今日益增加的法律援助需求的。大学生具有参与法律援助的热情与优势,致使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广泛建立, 1992 年武汉大学首创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开创了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形式,并探索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相结合的道路。此后,北大、清华、厦大、华东政法、西安政法、复旦大学等综合性大学成立法律援助机构。全国高校的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影响。目前,普通群众对社会上法律工作者产生不信任感,并且其许多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法律工作者的维护,进而转向具有正直纯洁、敢于伸张正气和系统法学教育的学生法律援助,使大学生法律援助案件源源不断,事实上,这些案件也真正得到了良好的解决。蚌埠市法律援助中心也在二○○六年与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签订协议,成立了安徽省第一家大学生法律实习基地,建立了几百人的学生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让在校大学生通过多种形式参加到法律援助实践活动中来。

  
  虽然大学生法律援助得到蓬勃发展,但也面临众多问题:如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机构的混乱,经费的紧缺;有些地方司法机构存在对大学生法律援助的一些错误认识;政府、社会重视不够;机构管理上未形成体制化、规范化;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与大学课堂学习冲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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