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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律师职业生涯启示录(精彩集锦)

  
  【十四】在法律风险评估中,最难做,又是最重要的是法律风险的定量分析,包括出事率、化解成本等等。这纯依赖于经验判断而非本本判断。较准确的定量分析,得由丰富实战经验的律师和其他法务人员来完成,因为只有他们才有经验之谈。

  
  【十五】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系统包括:

  
  企业法律风险信息的收集、识别;

  
  企业法律风险评估(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构建(制度板块完善等);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日常维护。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不仅在中国企业运营中是个全新的课题,就全球而言,也都在探索中。这是一个实践性很强,讲求地域、行业等适应性的服务系统。时下从中央到地方,从学界到实务界,都十分强调,但存在雷声大雨点小;讲形式,讲忽悠不讲实际的情况。

  
  【十六】在刑事立法讨论的时候,因担心立法不当而滋生犯罪而没有规定“携带凶器入室盗窃者”被打死属正当防卫。

  
  在交通立法讨论时,因担心立法不当而滋生犯罪而没有规定“撞了白撞”。

  
  而国家在对企业管理的有关立法却忽视了立法不当而滋生违法的问题。如税收立法,没有考虑到企业完全照章纳税是亏还是盈。劳动立法,没有考虑到企业完全按法律操作,是亏还是盈;如果企业不按法律维护员工的权益,是否是因立法不当而制造了不和谐。

  
  每个企业家心中都有一个算盘,都可以算一算守法和违法的后果。我想正常人都明白,如果守法能带来好处,谁都会去做。

  
  在大量的法律顾问工作中,我们发现:只有那些靠垄断的国企,靠政府或人脉资源的企业,靠科技创新或国际品牌的企业(特别是外企),因为强劲的合法的、非法的后盾保障,在税收和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更能遵守法律。原因是守法能带来丰厚利润,违法带来的麻烦趋多。

  
  【十七】政府出台文件,“规范”聘请法律顾问。政府及国企严格按“标准”对法律事务外包进行“招投标”。在实践中,我们觉得有规矩总比无规矩好,但仍存在很多问题:

  
  制订这些“规范”的初衷之一是因通过法定程序聘请律师,形式合法,工作上好交差。但实际上避免不了暗箱操作(只是能参与暗箱操作的律所少了,只能由具有人脉关系的、表面上能摆上台的几个品牌所之间竞争)。中国有一句古话,又要做婊子,又要立牌坊,用来形容现实很贴切。更有意义是,“规范”聘请,换来的也是“规范”服务。品牌所的品牌律师临时从品牌校招一批品牌法学研究生,做一些临时的品牌培训,就优势互补,分工合作,按流水线操作程序,“规范”地完成受托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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