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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律师职业生涯启示录(精彩集锦)

  
  【五】刑事风险是中国企业家面临的最为恐怖的法律风险。

  
  恐怖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1.从后果来看,我国刑法有近80个罪名可判处死刑,一旦锒铛入狱,则可能倾家荡产,万劫不复,甚至命赴黄泉。

  
  2.从出事的原因来看,穷不与富斗,富不与官争,在官商勾结的时代,“成功”的企业家往往带有“原罪”。在经济利益的博弈中,强势权力介入争夺(经济利益),弱者一方往往败下阵来。有时是鸡蛋里挑骨头,揪出你所谓的“把柄”;有时则根本是莫须有,设圈套置你于死地。可以说,“乱”规则下的利益争夺,仿似原始丛林中的决斗,出事率奇高。为利益而毫无规则地明争暗斗,因不可预见而倍加恐怖。

  
  【六】诸如产品质量、员工权益等公众较为关心领域的法律事件,稍有不慎会引发群体事件,是中国企业家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在多米诺骨牌效应的影响下,商业帝国有可能顷刻崩盘,因此,其恐怖程度仅次于刑事风险(当然,也有部分最终会发展成刑事)。

  
  如果惨烈的市场竞争和不按常理出牌的“潜规则”使得企业家不得不富贵险中求,那么危机防控就显得非常重要了。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想要全身而退,行事前必须有深谙法律、心理、管理等知识的实战派律师帮你评估风险、设计制度;成为法律事件后,也尽早由其介入,将风险消灭于成讼之前,将损失控制至最低。

  
  【七】如果司法不能成立,仍然是“官本位”而不是“民本位”的政府运作机制,民告官还是“难于上青天”。

  
  民事案件的特点决定着大多数案例理由不是一边倒,这就赋予法官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现实是谁有权、谁有钱,谁就能胜诉。

  
  刑事案件公检法关心的是罪名是否成立,一旦成立,就一般不存在办错案。这种情况下,无罪是“难于上青天”,从轻、减轻则因权、因钱、因良知而变得较容易。

  
  【八】在当下中国社会,文本上的法律与现实中所实际应用的“法律”仍然有很大差别,这就要求法务人员必须对现实的“法律”有着深刻的把握,然而要达到这一要求,法务人员的知识结构、实务经验要比纯法治国家的要求更高(这是因为在法治比较发达的国家,文本上的法律与现实的法律差距不大,这样就使得法律具有较高的可预测性,在实务中法务人员就没有余地也没有必要打“迷踪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在中国企业运营的过程中,法务人员投入其中的数量和质量都应较高才是,然而现实的情况则刚好相反,这不得不使我们为现代企业法律服务质量及企业运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有所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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