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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欧探寻短期监禁刑替代措施的历程

  

  现今的社会服务与过去的服劳役或“强制劳动”有一个相似的特点,即二者的适用都须得到被定罪人的同意。从19世纪起,如同英国的情形一样,公益劳动作为一种自愿承担刑事责任而又为了避免适用监禁刑或强制执行监禁刑或罚金刑的措施,也为法国与瑞士等国家所接受。


  

  虽然判令犯罪人从事不剥夺自由的社会服务以不同的形式在西欧一些国家存在已久,但学者们对其真正产生兴趣却是19世纪中叶的事情。使学者们对社会服务产生浓厚兴趣的原因很多,但最直接的原因乃是:作为使犯罪人回归社会的重要手段的监禁刑并不能发挥有效作用,而短期监禁刑使用数量大幅度增加,特别是罚金违约监禁的大量使用使情况变得更糟。几乎在所有的西欧国家,刑事司法部门发现它们不得不面对难以克服的人道问题与其他社会问题,他们不得不寻找走出死胡同的新方法。19世纪中叶以后,人们把注意力投向业已存在但很少适用且知之不多的各种劳动刑,乃是人们寻求新的有效刑罚措施的必然结果。


  

  1864年,法国学者B·马萨格尼和富兰克首先提出要扩大社会服务适用范围,以期取代所有罚金违约监禁刑。当时这一意见受到国内外广泛赞赏。人们向1872年和1885年分别在伦敦和罗马召开的国际监狱大会(the International Penitentiary Congress)以及1889年和1891年召开的国际刑法学家协会(the Internationale Kriminalistische Vereinigung)先后提交了关于监禁刑替代措施的议案。特别是对社会服务作为短期监禁刑的替代措施之优缺点以及实践可能性,在这些会议上得到了充分讨论。


  

  虽然把社会服务作为一项刑罚制裁方法在理论上受到普遍欢迎与支持,但当涉及实践细节时,人们的意见便出现了分歧。其中最主要的是:推行社会服务,是否有足够可行的劳动场所?谁来负责从事社会服务的犯罪人的执行与监督?这样做是否能保证不降低刑事司法质量?是否可以避免不公正发生?此外,还有两个问题也是学者们争论较多的:第一个问题是在第一次国际监狱大会时期提出来的,即:是否劳动刑应当在刑罚体系中独立加以立法规定?有学者认为,劳动刑不应局限于代替罚金违约监禁刑,而也应当用来代替其他监禁刑。但这一观点遭到李斯特的坚决反对。他认为,劳动刑只能限于替代罚金违约监禁刑。第二个问题是:是否应赋予劳动刑强迫性,即被定罪人即使不同意也可对其适用之?对此,李斯特持积极肯定的观点。他说,被判罚金刑的人,应当强制其从事社会服务。但另一位知名学者斯脱斯(Stooss)则声称:被定罪人自己同意从事公益劳动,应当是社会服务这一替代措施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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