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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欧探寻短期监禁刑替代措施的历程

  

  此外,将一些监禁刑替代措施在立法上交给法官去自由裁量,赋予了法官更大的选择余地,但实践中,它们仅用于十分有限的场合。例如,限制或剥夺权利(资格)在西欧很多国家的刑法典中都有规定,但法官几乎从来不认为该措施足以替代监禁刑。以法国为例,取消或限制特定权利作为一种处罚措施早在1975年就规定进了刑法(原刑法典第43条),显然,立法者是将之作为一种替代短期监禁刑的措施加以规定的。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该措施的适用仅占矫治处罚的1%或2%。人们甚至公开提出质疑:这些措施怎么能真正代替监禁刑?其他替代措施诸如惩戒(reprimand)、延期判刑(deferment of sentence)、附条件或无条件假释(conditional or absolute discharge)以及赔偿被害人损失等的情况亦复如此。惟一的例外就是社会服务(community service)了。在大多数西欧国家,就所有作为短期监禁刑的替代措施而言,只有社会服务这一种形式有扩大使用的趋势。与罚金和缓期执行这两种传统的替代措施一道,社会服务作为一种替代措施在减少短期监禁刑方面正扮演着超乎想象的角色。


  

  三、迷茫中的希望:社会服务


  

  现代社会服务(community service)的起源通常被认为始于英国1972年的《刑事司法条例》(the Criminal Justice Act 1972),但是,以公益劳动来代替剥夺自由刑却有着久远的历史根源。德国学者冯·亨梯西(Von Hentig)在其有关刑罚史的著作中指出,自中世纪始,德国的许多城镇在其章法中就规定:那些不能如期缴纳罚金的人,可以用公益劳动来抵偿因不能缴纳罚金而应得的拘禁刑。那时,具有替代性质的公益劳动主要有:修筑城墙;清理城镇渠道。1614年,瑞士的伯尔尼市将类似的规定引进了自己的立法。从17世纪开始,公益劳动在不同国家的各种文献与有关刑罚运用的记载中均可发现。最常见的表述形式就是“强制劳动”(Arbeitsstrafe)或“劳动刑”(work sentence)。这就意味着,不能或不愿缴纳罚金的人,可以用公益劳动来抵偿罚金。有时候这种刑罚措施也适用于剥夺自由的场合。早期的“强制劳动”或“劳动刑”主要存在于德国与瑞士两国的立法中。当时,判令犯罪人从事公益劳动,不仅可作为罚金刑的一种替代措施,而且也可以作为监禁刑的替代措施。1698年的《奥古斯都撒克逊法典》(the Saxon Codex Augusteus of 1698)就规定:法官可以对犯罪人适用“手工劳动刑”(Handarbeitsstrafe)来代替监禁刑或罚金刑,并规定,劳动三天折抵监禁刑期一天。学者皮斯(Pease)曾经论及的一种令人感兴趣的社会服务的雏形——服劳役(immpressment),在英国出现得更早。这种刑罚措施最早见诸于1597年的《依丽莎白流浪条例》(the ElizabethanVagabonds Act of 1597)。根据拉德兹诺维兹(Radzinowiz)的考证,作为一种刑罚方法,服劳役适用于“各类放荡懒散之人、流氓、流浪汉以及健壮的乞丐。”17世纪,服劳役作为罚金违约拘禁刑(default detention)的一种替代措施引入之后,1701年和1703年的《叛变条例》(the Mutiny Acts of 1701 and 1703)采用了它。故服劳役又成为死刑、流放刑、监禁刑的替代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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