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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欧探寻短期监禁刑替代措施的历程

  

  早在1976年,欧洲理事会司法部长会议根据《欧洲委员会关于犯罪问题的报告》(the Report of European Committee on Crime Problems),通过了名为“关于替代监禁刑的一些刑罚方法”(On Some Alternative Penal Measures to Imprisonment)的(76)10号决议。该决议给西欧探寻短期监禁刑的替代措施注入了活力。《决议》要求欧洲理事会成员国政府不仅要进一步努力发展诸如缓刑与罚金刑这样一些已有的替代措施,而且还应研究各种新的替代监禁刑措施,并尽可能加以立法化,特别应当:(1)考虑那些仅仅表明行为人有罪而并不对犯罪人适用实体刑罚的刑罚方法;(2)考虑在行为人被定罪后延期判决的方法,以便适用有利于犯罪人改善的刑罚;(3)调查社会服务(community service)的优点,尤其是它所提供的机会——对犯罪人来说,通过从事社会服务能够修正其不良思想;对社会来说,通过接受犯罪人的自愿工作这一合作,为其积极创造回归条件;(3)考虑半监禁形式——作为完整监禁的一种中间形式,它将有助于被定罪人保留或修补他同社会的联系。


  

  20世纪80年代前期,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提出了一个类似文件。而在第6届和第7届联合国关于犯罪预防和罪犯处遇大会上,也形成了相应的文件。1986年,欧洲理事会发表了一份按年代编写的关于欧洲理事会成员国有关替代监禁刑的考察报告。此前一年,联合国报告——“监禁刑的替代措施与罪犯重新安置方法”(Alternatives to Imprisonment and Measures for the Social Resettlement of Prisoners)已公诸于世。该报告对欧洲理事会成员国政府如何执行联合国第6、7届关于犯罪预防和罪犯处遇大会精神的情况作了总结。然而,联合国的两个报告只是对一些基本替代处罚措施进行了考察,以求避免或减少联合国成员国有关部门在审前审中和定罪后的刑事诉讼阶段运用的监禁刑。但关于各国立法者运用相关减少短期监禁刑的处罚方法,例如,分流计划(diversion program)、不同形式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处罚化、减轻刑罚化(down-penalisation)、约束法官从严掌握处刑标准和更严格地阐述判刑理由等等,联合国的报告均没有涉及。


  

  在过去二十多年的时间中,西欧国家所采取的减少短期监禁刑的措施乍一看是成果卓著的,其具体可替代短期监禁刑的措施有二十多种。然而,进一步考察这些替代措施的本质与效用,并不能令人乐观。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事实:人们认为,替代短期监禁刑的方法中有相当部分并不足以取代短期监禁刑。例如,间歇性拘禁(Periodic Detention)、半拘禁(semi-detention)、半自由(semi-liberty)、周末监禁(weekend detention)、以劳代刑(work release)以及缓期执行(the suspended sentence)在大多数西欧国家中,只是监禁刑的补充形式,而并非真正的监禁刑的替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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