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虽然70年代后短期监禁刑在西欧适用明显增多,但各国并没有忽视其严重的负面效应,一直没有放弃探寻短期监禁刑替代措施的努力,甚至联合国的有关文件也号召各国积极推行监禁刑的替代措施。现在,监禁刑的替代措施再也不被认为是一些偶然的、零碎的经验性行为或慈善组织的善举,它应该作为全球范围内处理犯罪问题的整个策略的一部分。各国政府应该作出努力,将更多的物力财力投入到发展新的(监禁刑)替代措施和改造那些旧的(监禁刑)替代措施上去,以期改善监狱对于惩治犯罪无能为力的状况。这乃是减少精神康复处所关押人犯这一总趋势的必要步骤。这一行动展示了社会精神健康的特性。事实上,社会不可能把所有精神紊乱者与智力迟钝者全部送进收容所,不可能放逐所有穷人,也不可能把老年人都送往救济院。对这些人应当关爱与扶助,使其回归公共社会,这将减少社会成员的无助与孤独意识。通过让社会负起责任以适当的方法来对待那些可能犯罪的人,社会就可能更有效地防止犯罪。
对短期监禁刑替代措施的研究以及这方面知识与经验的交流,再也不只是国际刑法协会(the 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e de Droit Pénale)、国际刑罚与监狱基金会(the International Penal and Penitentiary Foundation)、欧洲缓刑常设大会(the Conférence Permanente Européenne de la probation)和国际社会防卫协会(the SociétéInternationale de Défense Sociale)这些非政府机构所关心的话题了。诸如欧洲理事会犯罪问题欧洲委员会(the Duropean Committee on Crime Problems of the Council of Europe)与联合国犯罪预防与控制委员会以及经济与社会理事会(the Committee on Crim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nd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of the United Nations)这样的政府组织机构也积极推动探寻短期监禁刑的替代措施。1980年,联合国以“减少关押的矫正及其对剩余囚犯的影响”(Deinstitutionalisation of corrections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the residual prisoner)为主题,在委内瑞拉首都加拉加斯召开了第6届联合国关于犯罪预防与罪犯处遇大会(the Prevention of Crime and theTreatment of Offenders),大会秘书处的工作报告指出:刑事司法要减少精神康复处所关押人犯。因为,监狱的特性与其使犯罪人康复的功能具有内在矛盾性。监禁违反了人类的本性,监狱则使囚犯的人格感削弱。现在我们更加清楚地了解到,监禁不可能促使犯罪人过一种守法生活,也不可能减少犯罪率,我们应当寻求在“狱外”或“不用监狱”来改造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