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世纪开始,人们从更广泛的实践与理论意义上来探寻刑罚制度的改革之路。对于欧洲各国的刑罚制度来说,作为这一国际运动结果的最重要表现就是:引入了刑罚测量方法、创立了青少年犯的分别处罚制度,拓宽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建立了缓期执行(the suspended sentence)与缓期判决(probration)制度。学者们在那一时期的国际会议与理论著述中提出了许多替代短期监禁刑的措施。这些替代措施主要有:劳动刑(the work sentence);当众惩戒(the public reprimand);保释(bail);软禁(the house arrest);取消或限制某种权利与鞭笞(flogging)等。然而学者们的这些建议多数并没有被欧洲各国的立法者所采纳,即便其中少数建议被纳入了刑法典,但实践中依然是形同虚设。尽管如此,随着时间的推移,曾经作为主要的对犯罪的刑法反应的短期监禁刑逐渐开始退居幕后,取而代之的是罚金刑和缓期判决。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短期监禁刑的适用虽然数量上已经大大减少,但在刑法中依然还有存留。
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欧各国短期监禁刑的适用发生了重要转变。根据斯雷肯(Snacken)的论证,这一时期虽然短期监禁刑仍被少量适用,但多是出于“短、严、震”(short,sharp,shock)的刑事政策考虑,而且多以审前拘禁(pre-trial detention)的形式进行。“有时候适用短期监禁刑是为了慎重地开始一项处遇计划,有时候适用短期监禁刑是与一般威慑有关,有时候则是作为一种较轻的替代长期监禁刑的措施来使用。”事实上,在多数西欧国家,短期监禁刑早已是作为一种罚金易科的措施来运用了。
二、20世纪70年代以后
20世纪70年代之初,西欧经历了一次经济危机。这次危机引起了一系列社会连锁反应:福利国家梦想的破裂,都市化工业化与技术变迁引致社团和家庭等社会组织的解体,作为社会调整器的立法大量增加,犯罪率迅速增长,人们对罪犯处遇的刑事政策高度失望等等。所有这些社会问题使西欧各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不堪负重,监狱人满为患。为了在刑事政策上寻找出路,人们在无可奈何之际又把目光投向了短期监禁刑。因此,短期监禁刑这件昔日的时装在20世纪70年代始又在西欧流行起来,再度成为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学关注的热点。
但是,现在的短期监禁刑与19世纪后期的短期监禁刑存有重大区别:首先,人们对刑罚考虑更多的是:刑罚应该更人道、更无害和更经济;其次,主张该思想并非主要是专家学者们(特别是刑法学家与犯罪学家)的事,它已经成为国内政府与国际政坛在研讨政治与社会问题时的必要议题,公共社会与政治事务对刑事司法制度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其三,短期监禁刑扩大了适用范围,不仅适用于轻微犯罪,而且也可以适用于那些具有中等危害程度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