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物权法》中强制转让物权的法律维度

论《物权法》中强制转让物权的法律维度


费安玲


【摘要】  任何有物权立法之国家均无法回避物权强制转让的内容。依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发生的物权强制转让并不违背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相反,是对意思自治原则并无绝对性的最佳注释。强制转让物权必须注意强制转让与规则之间的关系、强制转让与权利实现目的之间的关系。鉴于强制转让物权是对权利人意思自治的限制,故物权的强制转让之发生应当具有一定的前提,即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意志与公共利益发生了冲突。这意味着只有当权利人行使自己之物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方产生物权被按照法律规则进行强制转移的可能。物权的强制转让具有其一般条件和限制,它们与物权转让发生之前提共同构成了强制转让物权法律维度的主要内容。
【关键词】物权;物权强制转让;法律维度
【全文】
  

  “维”被古人喻是一个事物得以被固定的条件。[1]“维度”则是物理学上的一种表达,是指判断、说明、评价和确定一个事物的多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条件。“法律维度”在本文语境中则是指判断、确定强制转让物权的前提、条件与限制。


  

  一、私法自治与物权的强制转让


  

  根据私法自治的精神,物权转让是体现物权人意思自治最为核心之点,无论是转让所有权还是转让他物权,均突出了物权人对物权的支配力。《物权法》第2条第3款对物权所下概念也十分强调了这一思想:“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该概念在这里强调的是权利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对物享有的直接支配权和排他权,但是,在《物权法》中也同样出现了一些不受权利人意志左右的物权强制转让的规则。这些强制规则的产生,客观上系社会之复杂纷繁所致,因为一般规则如果“一刀切”式地在所有情况中均无例外地适用,其结果必会导致这些规则在某些情况中的适用有失公平或者违背法的基本精神。因此,必须针对特殊情况给予特殊的规定,这就是特别规则或特别法。特别法是指针对特殊情况但不是罕见情况所适用的规则。按照罗马法学家保罗的说明,“特别法是指立法者为了某些利益引入的、背离法原理的一般规则的法(Ius singulare est, quod contra tenorem rationis propter aliquam utilitatem auctoritate constituentium introductum est. ) ”。[2]在法律做出一般性规定的同时,针对特别情况所产生的需要而做出特别规定,这是罗马社会法学家所提出的一个相当重要的立法思想,近现代欧陆法受到该法律观念的影响巨大,中国立法同样也受之影响。究其原因,是该立法思想的求实性和科学性所在。


  

  从制度渊源的角度看,对物权转让的强制,一方面有来自于古老制度的规则,例如,从物之所有权必须随主物所有权一起转移的强制;另一方面有来自于现代法根据社会需要而制定的新规则,例如,《物权法》规定的地役权必须随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而转让。因此,任何有物权立法之国家均无法回避物权强制转让的内容。依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发生的物权强制转让并不违背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相反是对意思自治原则并无绝对性的最佳注释。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