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规范在公法面前的动摇
——从德国反犹太电影案中解读基本权利的“辐射效力”
娄宇
【全文】
“Omnis definitio in ius civile periculosa est!”
“所有民法概念都是动摇的!”
——古罗马法谚
案情:上诉人吕特系当时汉堡新闻处主席,1950年他多次在公开场合抨击拍摄反犹太煽动电影《甜蜜犹太》的导演维特﹒哈兰,并要求影片出租商,电影院和出版商封锁该导演的新片《不死的情人》。对于由两个电影公司(制片人和出租商)提起的诉讼,州法院基于德国民法典第826条对上诉人违反善良风俗的封锁要求作出判决,要求停止封锁传讯,不得罚款和拘留。上诉人就此判决向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并同时提起
宪法诉讼,取得成功。
上述案件一般被称为吕特案件判决,德国最高
宪法保障机关——联邦
宪法法院在该案件判决中对很多宪法学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阐释,表明了官方机关对这些问题的立场,对后来的宪政学研究产生了巨大影响。有学者认为,该案件是“二战后,影响德国宪法最大的一起案件,并且构成日后对
宪法公民权的解释的基础”。[1] 本文试对其中广受关注的基本权利的“辐射效力”进行评述。
作为大陆法系代表国家的德国严格区分公法和私法,
宪法属于公法,其直接效力仅局限于调整公权力机关与私人公民之间或公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私人与私人之间关系由普通法律直接调整,
宪法对该领域仅具有间接效力。虽然从德国《基本法》的措辞中看不出任何的适用范围的规定,但是如果我们对联邦
宪法法院的案例进行考察后就会发现,这些案例不仅是对《基本法》发条的阐释和说明,同时也规定了
宪法诉讼案件的范围和基本权利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