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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反腐需要党内党外一起抓

制度反腐需要党内党外一起抓


田飞龙


【全文】
  
  据新华网北京6月18日电,中国官方17日公布:日前,中共中央纪委对天津市原市委常委、滨海新区工委书记兼管委会主任皮黔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这已是中国本月第四次公布对“问题高官”的处理情况。之前,8日,据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证实,深圳市委副书记、市长许宗衡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在接受组织调查;9日,据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证实,公安部原部党委委员、部长助理郑少东因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在接受组织审查;12日,官方公布:中共中央纪委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原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原主任朱志刚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从6月8日到17日不到10天的时间,4名省部级高官被证实落马!“这表明中央坚决查处大案要案的决心,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坚决查处一个,绝不姑息,绝不手软。”中共中央党校教授戴焰军说。

  
  十天之内四名省部级官员落马,这既是如戴焰军教授所称的“中央反腐决心”的体现,也是腐败现象普遍化与高层化的证明。当1950年代初毛主席一句“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为“刘青山、张子善案”作结时,人们有足够信心相信这只是“一小撮”,因而大快人心之余是对未来的憧憬;但此次十天之内四名省部级官员落马,恐怕老百姓已经不那么“大块人心”了,而是增加了对尚未被揭开的腐败之幕的猜疑乃至恐惧。在革命建国之初,群情激昂,人心向善,但经过改革三十年的发展,经济进步,道德退步,尤其是官员道德更是让人无法称道。所谓此一时彼一时,今日之反腐的政治社会环境已大有不同,不能简单地依靠党员伦理或群众运动解决(尽管仍然存在适当借鉴的必要),而是应该主要依赖于制度进路--必须通过制度的精巧设计以及充分的社会动员遏阻腐败蔓延之势,否则“党的领导”的合法性资源就将面临严重的“透支”乃至于“枯竭”的危险。制度进路的头绪很多,这里择要讨论:

  
  首先是反腐败与党内法治的问题。中国宪法体制的根本原则是“党的领导”,这既可能被腐败官员利用,同时也是反腐败的最重要的体制基础。很多省部级高官的腐败大案依靠普通司法部门根本无法查处,所以我们看到腐败大案中到处闪烁着中纪委的身影。我们不能简单地从规范主义法治理论的角度对此提出严重的苛责,而是应该从中国的具体体制结构、问题根源以及政治本土资源出发科学思考与设计反腐体系。在我看来,中纪委办案程序是党内法治的重要机制,是反腐败的重要制度支撑。尽管由于中纪委反腐的层次必然牵涉内部政治斗争的背景,因而可能出现“选择性反腐”以及“政治问题法律化”(将政治分歧以法律打击的形式解决)的弊端,但“重症需用猛药”的原理告诉我们,中纪委办案程序的正式化、效率化及与常规司法程序的合作与对接将是中国反腐法制建设的一条主线。法治反腐体系应将党内法治建设加以规范定位与合理纳入。当然,既然中纪委办案程序也可能异化,而且依据法治原理,正当程序原则需要在任何权力过程中得到规范性的制度体现--因此,如何在中纪委办案程序中体现正当程序原则,如何将惩治腐败和官员个人的人权保护合理地结合起来,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也绝不放过一个坏人”,这是党内法治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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