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是新时期党员干部的公共关系学问题。“替谁说话”事件反映出基层政府官员在公共关系学上欠课太多,需要及时补上。该事件背景中曾有人从言论自由角度为该副局长辩护,这是极其荒谬的——在行使权力时毫无法律责任意识,而在面临责任追究时就遁入“公民权利”范畴寻求保护。该事件发生于记者采访的情境之中,属于政府官员就本部门行政事务做出的正式说明,因而其言行不能简单地归入公民言论自由的范畴,而是政府公共行为——因为他是副局长,他才有资格接受这类问题采访、才有资格对记者表现出“粗暴”与“无知”。网络哗然反映出该副局长应对采访时的公共关系处理完全失败。这样的权力行使显然不利于增进公众对政府官员的信任,进而是对国家法律和党的领导的信任。公共关系处理的完全失败应归根于该官员对变化了的社情民意缺乏有效认识。且不说该官员在政治正确层面就显得很不“正确”,而且对于已经出现的社会多元化、监督网络化、权利本位化、民主意识普遍化的政治社会事实毫无洞见,对于开放社会反应迟钝,仍然生活在“权力本位”的陈旧行政文化之中。很难设想秉持这种态度的政府官员能够在日趋健全的民主监督制度之下“高枕无忧”。即使为该官员的前途着想,他也应该“与时俱进”,跟上“政治正确”的新高度,跟上人民群众的“新认识”。即使其真的对相关问题不知情或不愿意公开表态,似乎也可以很优雅、婉转地应付采访,合理处理公共关系。
再次是监督权与知情权的关系问题。党的文件一再强调政府行政要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这些权利都不属于经典自由主义界定的“消极自由/权利”的范畴,而属于“积极自由/权利”的范畴,因而对于政府施加了配合该类权利实现的正面义务——不是不干涉,而是积极提供物质条件与制度条件促其实现。事件中所涉及的是经济适用房被挪用来建设别墅的问题,记者的信息来源是群众举报。笔者相信举报的群众也一定向有关部门进行了举报(只是可能毫无结果),而记者的采访尤其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就应被理解为代表人民监督政府,也是公民监督权的一种行使形式。所以事件中的副局长对记者的粗暴行为不仅直接侵犯了记者的工作权利,也间接侵犯了记者“受委代”的公民监督权。这是一个层面。另一层面,我们看到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情况本属于《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界定的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属于公民知情权的范畴。政府没有依据《条例》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即使为了辟谣或自纠也应该积极公开信息,争取主动),使得公民知情权落空,而副局长的表现又使公众对于监督权的有效性近乎绝望。在监督权与知情权的关系中,知情权应优先于监督权获得保障和实现,这也是《条例》划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类型的用意所在。根据我们对于《条例》实施一年各省信息公开年报的实证分析,大量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却没有公开,或由公民申请公开。“替谁说话”事件背后可能还隐藏着该地方《条例》实施的巨大漏洞,这表明“开放政府”的建设在中国仍然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