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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转轨中的银行主导公司治理模式

  
  而建立这样一个高效的企业化运用的银行体系,在转轨国家显然还是很困难的一件事情。如捷克银行控制的投资基金往往只关注通过持股巩固公司与银行的关系,而不是致力深化公司的结构制度改革。[56]从事短期而非长期贷款,仍然是转轨国家银行的标准做法(norm)。[57]金融市场借贷活动方面的成熟度颇为有限。[58]

  
  除了当代转轨国家的实践以外,一个耐人寻味的例子是,被誉为当代银行融资治理体制的模版的日本,在19世纪晚期明治维新时面临的公司治理环境要更类似于当代转轨国家,如缺乏充分的有训练的法官、规制者、律师、会计师、银行家等专业人士;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缺乏一个有效的证券市场;缺乏一个有效的经理人市场等。但那个时候的日本却并非依靠集中投资人(如银行)的公司治理体制,而是成功采用了依赖广泛和分散的股权融资的模式。如在早期的重要产业棉纺织业中,公司持股分散,1895年时平均股东人数为255人,负债率也很低,但却获得了经济上的成功,规模和竞争力都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准。[59]

  
  反观中国,中国的银行尽管在资产规模、和实业界的联系以及功能专业化方面勉强说得过去,但和德国的银行相比,无论是商业银行本身的能力和自治性,还是可确保整个系统稳定的中央银行、银行业监管部门的能效性,都恐怕不能胜任。[60]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作为超大型国企,自身还未全面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面临着转轨的原创性探索,能做到独善其身已足矣。他们本身还要通过海外上市,以外部股权融资机制来推动自身的公司治理[61],要指望它去用债权融资机制去推动普通公司的治理,似乎是勉为其难了。

  
  此外,不发达国家由于监管薄弱,更可能遭受由银行引发的金融崩溃和随之而来的资本抽逃与衰退。投资者保护薄弱的国家中,银行的现金业务很容易给内部人带来侵吞掠夺的机会。银行提供的短期融资也会增加经济危机的严重程度,因为所需资本非常大时,这些投资者会拒绝对企业再贷款。[62]

  
  (四)中国本身缺乏银行有效控制企业的固有制度背景

  
  首先,在中国存在着一个银行能否有效的维护自己作为重要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因为长期以来,我国银行在政企不分的格局下,被认为是和政府一样的理所当然的社会最终买单者(现在在公众认知中,各国有控股银行与政府信用脱钩了多少,还是值得疑问的)。银行债权在社会经济改革中长期处于一个优先被牺牲的境地(虽然近年来较为好转)。例如,国有银行先是在地方政府的压力下向大量经营不善的国有企业提供贷款,进而地方政府又大量纵容甚至帮助企业以改制等办法逃废银行债务[63]。地方法院在案件审理时,为了保护地方国有企业的利益,也经常百般刁难银行及各种债权人,如认可抵押部门对抵押期限的规定,认定企业以全部固定资产抵押是无效抵押不予保护等等。[64] 企业破产时,银行的抵押贷款也往往劣后于职工安置费的支付,别除权不能得到保证。从而“实际上得不到清偿”。[65]

  
  其次,我国长期以来的分业限制严格阻止了商业银行获取企业经营权和控制权,银行不具备作为公司控制股东的经验。《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原则上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20条也规定商业银行原则上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中国银行并无任何知识、技能上的参与公司治理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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