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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转轨中的银行主导公司治理模式

论中国转轨中的银行主导公司治理模式


Bank-dominated Corporate Governance Model in Transitional China


缪因知


【摘要】对转轨国家的主流研究文献认为,银行主导的公司治理模式对转轨国家是一种合适的选择。但从实施银行主导公司治理的国家的历史和现实演化,以及就中国的实际而言,这并不是一个可行的道路。
【关键词】公司治理;银行主导;转轨国家;金融法
【全文】
  
  一、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在中国经济体制深化改革过程中,如何使公司剩余价值(residual)最大化、并得到合理分配,即如何实现有效公司治理的问题正日益凸现其核心地位。众所周知,不同的国家与法律框架下,存在着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按照Demsetz与Lehn的经典理论,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通常是一个在不同企业间存在差异的非普适模式,即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而做出不同选择,集中的股权与分散的股权都是可能的选项。[1]

  
  中国近年来,在公司治理模式选择的问题上的态度多少还处于暧昧不清的状态。个中原因主要在于: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创始人一股独大的治理模式始终没有得到明显改变(例如,各家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逐渐三年期满之时,非流通股的解禁行为仍然不被市场认可,而陷入了新的僵局)。世界主流的公司治理模式,即基于证券市场的模式和基于银行的公司治理模式[2]要在中国实现都颇有一段距离。但距离正是改进不足的理由所在,特别是在中国的公司治理现状并不尽如人意,效率有待提高,种种治理丑闻有待消弭的情况下。

  
  对转轨国家的主流研究文献认为,银行主导的公司治理模式对转轨国家是一种合适的选择,这虽然本来是针对苏东国家指出的,但种种对基础制度环境的描述和理论,也未尝不适用于同样处于转轨过程中的中国。中国是一个典型的至今仍然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国家[3],主张银行治理模式的声音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始终都是存在的[4]。故而,正确认识这一公司治理模式的优势与不足,以及评估其在中国的可行性是很有必要的。本文的分析旨在说明,尽管银行主导融资模式有其诱人之处,但可能难实现,继续大力推进直接融资的资本市场及相关制度建设,在证券市场建设之道上蹒跚更为现实。通过比较,我们可以对自己正在走的道路有一个审慎乐观的评判,以坚定继续前行的信心。

  
  本文第二部分将介绍关于转轨国家公司治理的主流文献对股份权分散模式的不信任理由与对集中控制机制的推崇。第三部分则重点指出此类文献对银行治理机制的推崇理由。第四部分则结合实施银行主导公司治理的国家的历史和现实演化,以及就中国的实际,指出这并不是一个可行的道路。

  
  二、一种重要的观点:转轨国家只能依赖资本集中提供人实现公司治理

  
  按照Demsetz与Lehn的经典理论,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通常是一个在不同企业间存在差异的非普适模式,即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而做出不同选择,集中的股权与分散的股权都是可能的选项。[5]

  
  但在转轨经济如何实施有效公司治理的问题上,似乎有一种压倒性(overwhelming)的观点认为:在这些国家,股权分散的模式是不可行的。而必须采用依赖资本集中提供人(银行或大额股东)的模式。[6]其理由主要在于如下几点:

  
  首先,转轨国家的法律和法院体系往往难以有效保护外部投资者。

  
  公司内部引发的争议不仅可能涉及比较明确的、可以辨识的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还往往涉及比较模糊之处,如关联交易中的非流动财产的市场价值、经理人在一项失败的经营决策上是否施加了“合理注意”等。而少数股东和外部债权人又一般不参与公司经营,故其权益保护高度依赖于法院系统的有效性,特别是对法条的弹性解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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