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8月1日即将施行的《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
郑毅
【全文】
近年来,我国的行政程序的立法进程逐渐走上了快车道,全国范围内各种《行政程序法》草案纷纷亮相,地方行政程序立法长足发展(如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6月19日,大连市代市长李万才签署了《大连市人民政府令》,正式颁布了《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27个条文,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全文可参见大连新闻网7月10日的报道,http://www.daliandaily.com.cn/gb/daliandaily/2009-07/10/content_2759514.htm)。
作为一个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媒体称《办法》有如下热点(可参见7月12日《大连晚报》A7版的报道)。首先,规定了八种必须进行听证的行政决策类型。《办法》第4条规定:“决策机关行政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均应举行听证:(一)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地名规划和道路交通规划等专项规划方案经公示有较大争议的;(二)拟定或者修改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方式和标准;(三)调整水、电、气、路桥、教育、卫生、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电视网络等公共事业收费标准;(四)改造城市主干道路;(五)可能对生态环境、自然及人文景观、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六)对居民生活环境质量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七)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措施或者规范性文件;(八)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其次,《办法》规定了举行听证所必经的四道程序。一是遴选听证代表,二是公告,三是听证,四是公布结论。最后,《办法》第24、25条规定对于徇私舞弊行为将给予行政处分。
近期笔者对于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立法颇为关注,尤其是作为现代行政程序制度的核心的听证程序,更是有过较为细致的思考。本想写一篇相关的论文,但《办法》就在笔者苦苦构思的过程中横空出世了。于是索性来管窥一下这27个条文,是否能为我国当今饱受诟病的听证制度指出一条康庄大道。
首先应当看到的是,作为一个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层级较低,效力范围有限。但是大连市的《办法》从立法技术层面而言却并不粗糙,相反,它细致、严谨、表意适当准确。事实上,笔者发现近年来我国的地方立法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很多地方的立法班子大量吸收了全国范围内的著名专家学者作为顾问,其立法效果已经实现了质的飞跃。大连市的这次立法动作依然延续了这一趋势,自不必详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