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个让肯定论理直气壮的理由是其他国家的实证立法例,特别是西方国家。无论是英美刑法抑或是大陆刑法,对婚内强奸的刑法评价态度已经从过去的否定转向了肯定,某些国家在立法及实践中完成了这一转变{7}(P512—513),{8}(P146—148),各国法律的比较与借鉴是一种重要的法律研究手段,其他国家的刑事立法势必会对我国的选择发生影响。
2.强奸罪成立的否定论
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的否定论应该说是一种传统的观点。对新旧刑法典中强奸罪法条的解释当然排除婚内强奸并无争议,司法实践也无肯定论的判例。尽管近期否定论受到了肯定论及司法实践肯定判例的重创,但是否定论也未束手待毙,其也在极力维护成立的理由,否定论的理由大致有以下几点:第一,夫妻之间相互存有配偶权,配偶权是夫妻关系中最重要的内容,夫妻关系确定时是绝对自由的,但一经此关系确定后,夫妻双方绝对自由的意志都将会受到限制。与配偶权相对应的就是双方的同居义务,因此即便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也应该基于配偶权的存在而得到豁免。第二,婚内强奸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普通强奸罪不可同日而语,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远远没有普通强奸罪的社会危害性重,因此对婚内强奸评价为强奸罪显然不合适。第三,婚内强奸发生在夫妻之间,而夫妻的性行为是极其隐秘的,再加上夫妻之间的共同生活实际,要想证明婚内强奸行为的存在简直是难上加难,几乎不具有可操作性,所以把婚内强奸认定强奸罪只能带来司法上无尽的困境。第四,从语义上分析,中国文字中的“奸”不能用来指称夫妻之间的性关系,即便夫妻之间的性关系有暴力性,用强奸来评价同样不恰当{9}(P204)。
三、婚内强奸侵害的法益分析
从某种意义上讲,前述的两种对立的观点似乎都很有道理,所以才有今天僵持不下的局面。但如果从刑法学的角度分析,我认为在支持两种对立观点的各种理由中,多数欠缺足够的说服力。无论对婚内强奸的刑法评价应该持什么态度,都不能完全依赖于上述的各种理由,而应构建新的分析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