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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被派遣劳动者在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其医疗费由谁来承担?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有包括缴纳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如由于劳务派遣单位没有缴纳医疗保险费而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无法享受医疗保险等待遇,该待遇损失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

  
  医疗期的病假工资应当由谁承担呢?医疗期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长短来计算的。病假工资的支付数额比例也和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相关。在劳务派遣情况下用工单位要获得的是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力的使用权,在此情况下,医疗期的病假工资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比较符合劳务派遣的原理。

  
  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意思自治的角度出来,也应当允许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对病假工资的支付做出约定。

  
  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用工单位能否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这种退回应当是不允许的,正如前文所析,我们认为这种规定是不合理的,应当允许用人单位退回。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在于劳动力的使用和降低用工风险,而劳务派遣单位正是通过其专业化的、规范化的服务来降低风险。

  
  四、关于劳务派遣中的连带责任

  
  1.连带责任是单向的,还是双向的?

  
  我国劳动合同法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从该条规定来看,连带责任是单向的,只有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用工单位才承担连带责任。那么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呢?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这是一个明显的疏漏,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劳动合同法虽历经四审,但立法还是比较粗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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