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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劳务派遣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朱慧;陈慧颖


【全文】
  
  我国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作了专章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层面对劳务派遣作了规定。但这些规定还不够完善,有些规定也不够妥当。下面我们根据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的规定结合我们的办案实践,对我们在处理劳务派遣中碰到的若干问题做一些探讨。

  
  一、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机制与劳动关系的终止与解除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用工方式,相对于标准劳动关系来说,具有灵活性,是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对于扩大就业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用工单位而言由于劳务派遣用工具有灵活性,能解决临时性的用工需要,很受用工单位的欢迎。但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实际是要扼杀这种劳动用工方式:

  
  1.被派遣劳动者的退回机制

  
  用工单位看重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在于他的灵活性,而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实际上时取消了这种灵活性。用工单位在什么情况下能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呢?我国劳动合同法65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只有下列情况下才能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a)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b)被派遣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c)被派遣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d)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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