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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环境法的学科独立性的探讨

关于国际环境法的学科独立性的探讨


邵六益


【摘要】国际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使国际环境法走上了历史的前台,越发引起学界的重视。但是在笔者看来,尤其是在目前,国际环境法所调整的对象还是更多的可以被国际法和各国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所包含的,也即它仍不足以称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关键词】国际环境法;学科独立性;挑战
【全文】
  
  自法律被拉下神坛以后,试图阐释它的学说不可避免地倾向于实用主义的和现实主义的思路,有人说是一种关于法院将要做什么的预测的科学,有人说是相关机构解决纠纷的解决机制,也有人说是一种社会控制的工具,“意味着那些一种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的安排,它能够使生活物资和满足于人类对享有某些东西和做某些事情的各种要求的手段,能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给以满足”,[①]这些实用主义的解释方法是值得提倡的。社会的发展带来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需要解决,而解决问题的方式中又以法律最为人们所青睐,因为它成本最低,效果最佳,具有可预测性。社会的发展需要法律从幕后走向前台:一系列的解决纠纷的规则出现了,为了更好地解决社会的纷争——以最小的成本。这些社会规则之间又存在着一些共同的地方,如它们是为了解决同一类问题,或者它们是由共同的主体制定,或者诸如此类的其他。人们在进行研究时总是倾向于将其中具有相同点的部分组成一个部门,上述的一系列社会规则中的具有一定相同点的部分被人们组合形成一个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环境问题是随着人类改造自然而生的,虽说环境问题从古至今从未间断,但是古时由于是真正意义上的地大物博,人与环境的矛盾尚不突出,所以也没有环境法产生的动因;而进入近代以来,问题已经到了不解决不可的地步,一些缓解人类与自然矛盾的规则产生,同时人们将这些用来解决环境问题的规则综合起来,冠之以“环境法”。正因为如此,我们可以很容易看到,最初的环境法更多地是一些具体的程式,更像是一些技术标准,与我们通常意义上的法律相去甚远,因为还没有经过法学的加工。而我们共同生存的地球是一个整体,更由于现代“地球村”的初具规模,环境问题早已经是超出一国界限,而且解决环境问题也早已不是倾一国之力可为的了,所以国际环境法应运而生,用来解决国家之间的环境责任的承担和环境保护问题。

  
  这被人们组合起来的一系列的规则——国际环境法——用来调整国际法主体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中形成的各种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②]是否具有独立的地位,是一些学者关注的问题。这个问题在不同的法系,重要性是不同的,相对而言,大陆法系更加重视“部门法”的概念,对此讨论得较多,而在普通法国家,这个问题似乎并不引起人们的重视。一般认为,我国是更靠近大陆法系的,所以探讨这个问题时可欲的。通说认为,“法律部门”又可以称为“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③]划分一个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④]按照这样的思路,我们可以看到,即使承认环境法的调整范围是有其独立性的,国际环境法的调整范围也难谓独立,而更多地可以由现在的国内环境法和国际法来调整,即国际环境法可以被上述两个部门法所包含。至于调整方法,这不仅是国际环境法的“短处”,也是环境法和国际法都存在的问题,即它们都没有独立的、专属于法学的调整方法。当然要在此说明的是,我们不会仅仅因为法学运用其他学科的知识来否定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有一些学者,主要是一些非法学的学者,认为法学吸收了很多的其他诸如经济学、哲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理论来论述法学问题,从而否认法学的独立地位,认为法学不是自洽的学科,这是不科学的。一个很明显的共识是,在当今知识界,估计很难有某一学科不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的,当然该学科本身的研究思路才是最主要的。所以,法学家们要对其他学科的研究范式在法学学界的“肆略”予以关注,不能让这些辅助的方法喧宾夺主。[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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