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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规范体系及有关问题

  
  (2)在实体法领域,不宜通过公法进行过多干涉。近年来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取得的丰硕成果,仰仗市民社会的勃兴和自由秩序的生成。中国与西方市场经济的法治进路不同,决定了中国必须慎用公权力干预经济生活,尽量通过整体上属于私法性规范的法源调整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

  
  例如对于劳工权益的维护,目前中国已经通过《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予以调整。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力度之大,在国际上也是较为领先的。但是,《劳动合同法》由于其本身性质的局限,对于具体行业、企业的微观关照不足,只能够保障劳动者生存、安全等基本层次的需要,对劳工参与和发展权利的保障乏善可陈。欲实现对劳工权益的全面、充分保障,还需完善《公司法》,要求企业建立法治化的公司治理结构,吸收职工及其代表参与公司民主管理,并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拥有一定的影响力。[17]如此,方能从更高层次上、更加全面地保障劳工权益,实现劳动力和资本的平等博弈,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注:本文发表于《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第10-14页,曾入选2008年全国经济学、法学博士生学术论坛(中国社科院)和2008年全国国际法博士生学术论坛(武汉大学)。获得吉林大学研究生第23届“精英杯”学术成果大奖赛三等奖。感谢武汉大学法学院黄志雄副教授的批评和建议!

【作者简介】
陈朝晖(1977.8—),男,辽宁省大连市人,渤海大学商学院讲师,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辽宁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民政协锦州市古塔区委员会(法治组)委员,林肯土地政策研究院“城市经济与政策”高级培训班第五期学员。
【注释】于光平、杨艺.企业社会责任:国外理论演进及最新文献述评[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7(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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