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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受欺,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

电视购物受欺,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


钱钧


【关键词】电视购物;虚假广告;法律责任;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制作者;法律责任;连带责任
【全文】
  
  电视上明明说的是“真金、真钻”,可当消费者通过电视购物买到手里却发现,所谓钻石只是成本几元钱的工业用钻,所谓真金根本检测不到金,这是诸多电视购物者遇到的不幸遭遇。2009年3-5月,北京市消协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25种商品,邀请15位志愿者开展电视购物的全程体验。试验结果显示“虚构功效、夸大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和虚构企业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是电视购物市场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消费者一旦受到欺诈,也因为地址、名称不实,而往往觉得无处维权。引发如此遭遇的根源就是电视购物的虚假广告。

  
  所谓虚假广告,就是指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这类广告的内容往往夸大失实,语意模糊,令人误解。针对这些虚假广告,消费者真的无计可施,法律也无能为力吗?笔者认为,并非如此!如何有效维权,关键在于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找谁维权?搞清楚找谁维权是维权行动是否有效的关键因素。

  
  《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承担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的主体和条件具体如下:

  
  首先,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产品销售者”。

  
  其次,若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广告公司”和“电视台”明知或应知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与广告主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再次,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广告公司”和“电视台”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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