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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的宏观问题研讨

  

  (三)注意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是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确立的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应当坚持的基本刑事政策。《刑法修正案(七)》打破了过去刑法修正仅注重扩大犯罪圈以及提高法定刑的从严从重之立法惯例,开始注意入罪与出罪相结合、从严与从宽相协调,从而较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其中尤为值得称道的是《刑法修正案(七)》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宽松一面的体现,例如《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将原来的偷税罪更为合理地表述为逃税的犯罪,并且在《刑法》第201条中增设了第4款,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就通过非犯罪化的处理方式适当缩小了逃税罪的.犯罪圈,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同时又对逃税行为的犯罪化进行合理的限制,应当说这一修改是科学合理的。此外,《刑法修正案(七)》第6条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绑架案件的复杂情况,对《刑法》第239条规定的绑架罪的法定刑设置进行了调整,增加了从轻的法定的量刑档次,使得刑法对绑架罪这种严重犯罪的严厉惩治能够做到重中有轻、严中有宽,罪刑单位的设置更为科学,有利于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惩治形形色色的绑架犯罪。这种注意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增补对犯罪的合理从宽处遇的立法特色,是以往刑法修正案所罕见的,因而也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四、《刑法修正案(七)》的缺憾反思


  

  如前所述,《刑法修正案(七)》反映了社会发展进步的诉求,也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其积极意义是应予以充分肯定的。但客观地说,综观《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典相关条文的修改,也还存在一些缺憾,值得进一步研究和反思。


  

  (一)对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从宽一面的体现还有待加强


  

  在刑法的修改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是刑法立法之刑事政策化的重要表现,刑法立法的刑事政策化是当代国际社会刑法发展的主要趋势之一。刑法的修改理当自觉地接受国家刑事政策尤其是国家基本刑事政策的指导,在基本刑事政策的大视野中予以把握。本次《刑法修正案(七)》在强化对一系列犯罪惩治的同时,也注意了对偷税罪、绑架罪等犯罪的合理从宽对待,这无疑是值得肯定与称道的。但是,全面检视《刑法修正案(七)》就不难发现,贯彻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之从严的一面,即严密法网、加重刑罚处罚,仍是其主调所在。其中有的是正确的、合理的,有的则是不当的、需要推敲修改的。在《刑法修正案(七)》的14条实质性修正刑法典的条文中,除去前述的第3条关于偷税罪和第6条关于绑架罪是属于向从宽方向修正的以外,其余12个条文均属向从严方向修正的,按其修正内容大体可以分为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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