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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的宏观问题研讨

  

  其次,《刑法修正案(七)》及时反映了我国社会发展的有关诉求,也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它的出台必将为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刑事法治保障。在我国实行统一刑法典的刑法立法模式下,根据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和出现的问题,以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典进行科学而及时的修改,既符合实际需要,也顺应了时势的选择。


  

  二、《刑法修正案(七)》修法的基本特点


  

  综观《刑法修正案(七)》,本次刑法修正大致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一)在修法内容上,立足于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修正重点突出,时代特征鲜明


  

  《刑法修正案(七)》共计15个条文,除第15条为已公布施行之条文外,其余14个有修法实质性内容的条文涉及刑法典分则第三、四、六、七、八章犯罪的共计20种罪刑规范,内容关涉走私、危害金融、妨害税收、扰乱市场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贿赂等犯罪类型,其中有的是对原罪种构成要件的修改,有的是适当调整原罪种的法定刑,还有的则是针对近年来新出现的或者凸显出来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化即增补新罪种,等等。综观《刑法修正案(七)》的上述主要内容,不难发现,其修正重点突出,所修改的主要是刑法典分则第三章、第四章和第八章几个重点罪章,而修改的内容也主要集中在经济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和贪腐犯罪等领域。其实,从1997年刑法典颁行以后的多次刑法修改来看,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尤其是针对金融管理秩序和加强惩治贪腐犯罪,可以说一直是刑法修改的重中之重。这次刑法修改仍是立足于我国的现实国情,是对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及时回应,反映出了鲜明的时代特征。


  

  (二)在修法技术上,呈现出渐趋成熟的特征和发展趋势


  

  概言之,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强调刑法修正文件形式的完备性。刑法立法工作(包括刑法修正工作)是一门科学和艺术。刑法修正不仅要讲究科学性和技术性,同时也应当重视其形式的完备性。此次《刑法修正案(七)(草案)》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的有关文件中,除有国家立法工作机关负责人关于修法的系统说明外,在《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条文后还附有“《草案》修改条文对照表”,修法内容十分清晰,与以往刑法修正案草案相比,其刑法修正的技术水平有明显提高。二是重视刑法立法语言的准确性。刑法立法用语是否准确,在一定意义上能反映出刑法立法技术水平的高低。《刑法修正案(七)》在此方面也作出了可贵的努力。以《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为例,该条对《刑法》原第201条的偷税罪中的具体偷税手段用“欺骗、隐瞒”进行概括,并把“偷税”更加合理地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同时对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作了概括化表述,修改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这一修改不仅使得刑法规范术语的表述更为妥当和准确,而且也大大增强了刑法相应条文的适用性和针对性,裨益于司法实践,其科学性与合理性自不待言。三是注重刑法条文内容的明确性。在一般情况下,法条规定的内容越是明确,对司法机关就越是具有指导性,因而亦越是具有较大的可操作性。从《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典的修改来看,法条内容的明确性与可操作性可以说是立法者努力追求的一个目标。以《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例,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这一新型的经济犯罪,立法者采用了叙明罪状的表述方式,对该罪的核心概念“传销”以及罪状进行了详细描述,这就大大增强了该条文内容的明确性与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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