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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的宏观问题研讨

《刑法修正案(七)》的宏观问题研讨


赵秉志


【全文】
  

  一、《刑法修正案(七)》的修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已在2009年2月28日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这是国家立法机关继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颁布之后对刑法典的又一次重要修正,是我国刑事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


  

  (一)修法的原因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认为:“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因此,推动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出台的主要内在动因,应是当下我国经济的发展及其带来的政治、社会、文化、治安等方面的变化。众所周知,经过30年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社会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不容否认的是,我国现阶段仍处于社会转型期,由种种因素所决定和影响,我国目前的腐败犯罪与经济犯罪形势还相当严峻,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犯罪也相当严重,加强和完善对这些类型犯罪的惩治与防范,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各方面可持续发展的大局。


  

  可以说,《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乃是立足于我国的现实国情,在刑事法治领域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维护与促进,是对危害、阻碍社会进步的几类突出的犯罪行为的法律遏制与回应,也是对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予以刑法规范的集中反映。例如,将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的“老鼠仓”行为犯罪化,就是对当前金融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准确把握;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犯罪、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犯罪等,既是基于当前实际的需要,也充分表明国家对公民权益的刑法保障和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将情节严重的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对近年来盗窃、非法使用军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行为日益猖獗,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损害军队形象与声誉的一个积极回应;再如,增加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单位犯罪主体,既是基于遏制当前不少单位实施这类情况比较严重的犯罪的实际需要,也充分表明了国家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强化反洗钱的刑法规制及有力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责任感与决心;等等。


  

  (二)修法的进程


  

  《刑法修正案(七)》从酝酿到出台经历了两年多的过程。自《刑法修正案(六)》通过后,由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犯罪形势的不断变化,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如公众普遍关心的“老鼠仓”行为等,亟需进行刑法规制。另外,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涌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因而也需要对刑法典进行及时的修正。而由于《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典的修正主要集中在安全责任事故犯罪以及公司、企业人员职务犯罪,而金融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等领域,所修正的刑法条文以及解决的问题有限,因而刑法典的若干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正基于此,国家立法工作机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早在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颁布后不久,就开始酝酿对刑法典的相关内容再予以修改,并在小范围内召集有关专家学者就刑法修改的问题进行了座谈,还作了一些调查研究。


  

  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刑法典进一步修改的酝酿准备工作一直在进行,迄至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召开前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分别召集司法机关、有关部门和刑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就《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所涉的重要条款进行专题研讨,召开了多次研讨会和座谈会。如2008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人民大会堂宾馆第四会议室邀请刑法学界高铭暄、王作富、赵秉志、白建军等四位专家学者就研拟中的“部分刑法条文初步修改意见”进行了专题研讨。该专题研讨会由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兼刑法室主任郎胜主持,与会专家学者着重就《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所涉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四个重要罪名的增补修改进行了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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