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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加强消费者权益的倾斜保护

  
  在《消法》的层面上进行利益平衡,因为“《消法》的制定,其理论依据在于消费者弱者地位,其价值目标在于实质正义,其立法政策在于倾斜保护”。[11]所以应该使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相互均衡,尤其是他们之间的地位得到实质的平衡。消费者在经济生活中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应该对其进行倾斜保护,通过赋予其更多权利去对抗强大的经营者。当然在倾斜保护消费者的同时,也应该对经营者进行适当的限制,但无需对其进行附加过多的义务,否则这些附加义务所支付的成本会通过商品转嫁到广大消费者身上。因此在平衡双方权利义务是,应在公平正义的天平上为消费者增添砝码。

  
  三、加强对消费者进行倾斜保护的途径

  
  在倾斜保护理论与权利平衡理念的指导下,加强对消费者保护的主要方式应该通过扩充消费者的权利和提供更多法律资源与制度资源。从而使弱者消费者享有更多机会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1、增加消费者退货的权利

  
  面对市场中日益活跃的特殊营销活动,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如何维护自己交易安全,便成为各界关注的问题。为了弥补交易中消费者的弱势,国外学者早已提出了“消费者增权理论”。加强对消费者。所谓增权是指增进或者提升个体或群体的权力或权能的过程,随着个体或群体权利、权能的增强,就会提高个体或群体独立应对和处置自身事务的能力。[12]增权理论认为增权涉及主体和受体两方面,增权主体一般是掌握着权力资源的组织或机构,如国家或社会机构;增权受体是因各种原因而处于无权或权力减弱状态下的个人或群体,这些个人和群体主要是社会边缘群体和弱势群体。消费者作为市场交易一方的弱者,可以参考增权理论提高其地位和权能。通过赋予消费者在消费关系中的主动权,遏制消费侵权事件的发生,是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增进消费和谐的重要举措。[13]参考我国的现实情况,为了使消费者少受特种营销活动的侵害,应当设置消费者退货权,即当消费者通过特种营销途径,如电视购物、网上购物、上门推销、预付买卖等,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享有无条件退货的权利。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已经尝试这种做法。如其《消法》规定:该法对从事邮购和访问买卖业务的具体限制:(1)应将其买卖的条件,出卖人的姓名、名称、负责人、事务所或居住地告之购物的消费者;(2)消费者有在7日之内无需具备理由即可解除买卖契约的权利。[14]这样规定不仅扩充了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更为重要的是规定了消费者可以无需任何理由便可解除买卖契约。退货的权利对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利,维护交易安全是十分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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