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宏观上说,法律、经济、行政,是解决城市水资源紧缺问题可以采用的三种方式。而无论经济抑或行政手段,都需要法律上的依据,都必须依法施行。因此从终极层面出发,解决城市水资源紧缺的对策必须建立在科学、完善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上。健全法制、依法治水是保障城市水资源供给的终极路径。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修订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我国目前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方面的基本法。2008年修订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水环境方面的基本法。此外,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还有国务院《
城市供水条例》、建设部《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而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个缺水城市的具体情况有很大差别,因此具体解决每个城市的缺水问题,需要依据国家立法,有针对性地完善地方立法和制定用水制度。目前,很多城市根据其立法权限和行政权力制定了《实施<水法>办法》、《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条例》、《取水许可管理规定》、《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供水条例》、《排水条例》、《节约用水条例》、《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等等,种类繁多,不一而足。这反映出城市立法与行政机关对水资源紧缺问题的积极探索,其中不乏有益的经验值得推广,也有些做法值得商榷。本文作者通过调研发现,其中有些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的问题,是非常值得探讨和研究的。
二、城市节水的法律(制度)
由于人类对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已经有很长一段历史,因此在现有条件下节约水资源的消耗和使用是缓解城市缺水直接、现实的路径。2007,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建设部联合发布了《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一五”规划》,如果其能够顺利实施,可以节约工业用水134亿立法米,城镇生活用水18亿立方米。[6]许多城市也采取了各种措施来节约水资源的使用,颁布了很多法规和政策。本文且就作者之孔见,就下列诸点提出一些建议:
1、建立科学的水价形成机制
价格是引导人进行经济活动的信号。[7]在市场经济中,城市用水主体也是经济人,因此城市用水的价格水平、计价办法等,肯定会对用水量产生一定的影响。在本文作者应邀参加的中美循环经济与节能法律问题研讨会(2007年5月,广州)上,水价问题成为循环经济法小组讨论的最大热点。周林军先生提出低水价引发诸多社会成本或问题,如水资源浪费、环境污染、治理成本加大、健康损失、水务企业服务质量差、亏损严重,公共财政捉襟见肘等,从而主张将水价提高一到两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