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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精神损害赔偿限额论

  

  目前有限的司法资源尚不能完全满足诉讼的大众化要求,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对于小额诉讼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和借鉴在国外方兴未艾的ADR方式。后者要比简易程序还要便捷、廉价,更为大众所接近、所接受,它的设立能对诉讼乃至整个法制体系进行补偏救弊,使司法救济途径畅通,对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甚至是整个国家的法制水平有重要的作用。


  

  四、结语


  

  对“限额论”的批判并不意味着判决中可以天马行空、不受任何约束。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功能在于填补受害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害,使其得到慰抚、调整,以至能进行新生活。[30]所以最佳原则是“全面赔偿损害”,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本着“罚当其罪”“罪责相当”的观念,而不是简单地为了便利而置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效益不顾,脱离实际和其应有功能,人为地限制数额进行“一刀切”。应考虑是否对受害人的痛苦起到抚慰、对加害人起到制裁、对社会有一般的警示作用。以上皆能满足,才是一个较好的赔偿数额。


【作者简介】
王太平,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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