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如,《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
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河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归侨、侨眷考生报考非义务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考试分数给予增加十分照顾。”
由于招生名额是有限的,因此非义务教育的各类招生考试,同样是一种“零和博弈”。对“三侨”考生予以照顾和加分的根据除了上述鼓励、团结等目标之外,还在于:归侨学生早年生活在国外,对国内的教育模式和应试体制或有不适之感;归侨子女虽然没有这方面问题,但其成长、家庭环境还是有些特殊之处,有加以照顾的必要;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由于至少父母一方不在身边,家庭教育或许也会受到影响。尤为重要的是,由于非义务教育各类招生考试的加分政策名目繁多,很多善于钻营的考生及其家长通过各种手段牟求到加分待遇,据新闻报道有些班级竟有一半以上的考生获得了加分。如此高的加分比例,显然有许多非正常因素在起作用,这对其家长可能不熟悉“潜规则”的“三侨”考生显失公平。因此立法对“三侨”考生予以加分照顾就更加必要了。
四、对海外华人,通过国际法加以保护
海外华人,特指已经加入外国籍的华裔同胞。从法律上说,他们已经是“外国人”而不再是“中国人”了。对于海外华人,因为他们已经加入外国籍,理应受到国籍国的保护,而我国法律则不能再进行保护,否则就与海外华人国籍国的司法主权发生冲突。
但是,并不是说中国对于加入外国国籍的海外华人受侵害事件束手无策,而是可以通过国际法,尤其是国际人权法加以保障。现代国际人权法理论认为:国家虽然对其国民有管辖权,但国家的管理权力和国民的服从义务都不是无限的。保障人权,是国家对国民承担的当然义务。如果海外华人的人权得不到国籍国的保障,该国理应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国际法的制裁。当海外华人遭遇灭绝种族、种族歧视、种族隔离、贩卖奴隶等严重践踏人权的侵害时,中国出面予以制止或者干涉,就是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准则的,不能认定为干涉别国内政。
目前,国际社会以《联合国宪章》为起点,通过《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对基本人权和各国保障人权的责任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中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有能力也有义务确保人权的全面实现,当然也就可以并应当通过国际法尤其是国际人权法保障加入外国籍的海外华人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