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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侨胞”、“归侨侨眷”权益之法律保障体系研究

  
  一、宪法性法律文件的保障制度

  
  《宪法》在国内法体系中处于最高位阶,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作为代宪法的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应尽力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益”。此后,自1954年中国第一部《宪法》始,共和国史上先后四部宪法都明确保护华侨权益。现行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保护所有公民的正当和合法权益,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的当然义务。现行立法之所以仍然在根本大法中特别规定对华侨、归侨和侨眷权益的保障,应当是针对国外排华恶势力对华侨权益的侵害,以及我国历史上曾经有过对归侨、侨眷的不公正待遇等事实,而进行的公开宣示与特别强调。旨在警告外国排华恶势力,并安归侨、侨眷之心。同时,宪法的目的之一是防止普通法律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宪法的上述规定虽然只有短短一个条文,但却具有统帅整体和贯彻始终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如有不当或非法侵害华侨、归侨、侨眷之权益者,都将因违宪而归之于无效。

  
  上述我国《宪法》条文的表述中,着意区分了“正当”与“合法”两个概念,即保障“华侨”的“正当”权益,保障“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这是因为,根据《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由于归侨、侨眷都居住于国内,对其权益加以保障的前提必然是合乎本国的法律规定,非法的利益不受保障;而华侨居住于国外,对其权益的保护不能以“合法”为判断标准,否则是合乎本国之法还是外国之法,将是一个无解之题。更为重要的是:“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这一表述也间接表明:即使按照居住国法律不予保护的华侨权益,只要是“正当”的,仍然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这对那些生活在法制不够健全,乃至存有排华法案的国家的华侨,至少是一种心理上的慰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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