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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

  
  (三)正义迟来的后果

  
  1.行政程序的目的不能实现。正义迟来将直接导致正义不能实现,行政程序的目的无法得以实现,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相对人的权利无法正常行使。因为正义的迟来,行政相对人预期的利益得不到实现,合法权利不能正常行使。(2)损害得不到及时合理的救济。由于违法行政行为或其它人的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如果行政程序正常运行,损害就能够得到及时合理的救济。但是由于正义的迟到,损害没有得到及时的补救。

  
  2.正义的目标无法得到实现和体现。法律的目标在于实现正义,行政程序的目标也包含了正义的要求。由于正义的迟来,构成对正义的违背,是非正义,正义没有得到及时的实现,法的目标没有实现,法的价值也无法体现。

  
  3.法律的信仰无法实现。社会对法律的信仰是法律得以施行的推动力。因为正义的迟来,人们感受不到正义的存在,对法律的权威性和拘束力会产生怀疑,对法律的信仰的基础将发生动摇,社会无法树立对法律的信仰。

  
  (四)正义迟来的救济与行政法制

  
  1.完善行政法制。完善的法制是实行法治的前提和保障。规范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必须依靠健全的行政法律制度。健全的行政法律制度应该包括行政程序的设定与运行机制、监督与制约机制、违法行政责任的追究、违法行政的救济(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内容,对迟来的正义必须给予合理的救济。

  
  2.提升行政理念。行政理念是指导行政行为的基本观念和原则。正确的行政理念有利于行政机关摆正自身的位置和认知自己的职能,并能有效地约束行政行为。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人员而言,提升行政理念有利于其树立正确行使职权、依法行政的观念,并主动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

  
  3.提高行政人员素质。法律都是由具体的人来执行的,因而执法者的素质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执法的效果。就行政活动而言,由于行政权力的不断膨胀,行政人员的素质问题显得尤其突出。全面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刻不容缓。

  
  4.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是对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一切行政行为都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应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严格规范行政程序,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任何超越法律规定的权力范围的行为不能赋予任何效力,对违法行政行为依法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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