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错误。有合法依据的行政行为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现实中存在一些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发生错误的判断从而发生法律适用错误,应该适用彼法律而实际适用了此法律而导致错误的结果。
(3)行政行为的结果不公正。结果公正是行政相对人的最终目的和目标。如果结果不能达致公正,行政行为的效果和权威性会受到很大的削弱。正义更是无从实现。
3.行政人员的原因。
(1)行政人员素质。行政人员的素质包括业务素质、法律素质和个人品质。[18]由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体现在具体的行政人员具体的行政行为之中,行政人员的素质必然影响其判断和决定,加上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人员素质的影响必然体现在具体的行政行为过程之中。低下的行政人员素质无法保障行政行为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2)违法行使职权。行政行为由具体的行政人员实施。行政人员不可能独立于社会之外,其行为必定会受到其它因素的影响。缺乏监督和有效制约会加大行政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可能性,而违法行使职权可能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正义即可能迟来或不来。
4.法制观念的原因。
(1)社会法制观念淡薄。法治社会的特征之一是全社会具有较高的法制意识,特别是守法意识和护法意识。前者是公民按照法律的规定约束本人的行为的认知水平;后者则指公民维护法律权威的意识,即对违反行为的反应和态度。显然,社会的法制观念淡薄意味着公民普遍缺乏守法意识和护法意识,这不利于形成良好的法治(包括行政执法)环境。
(2)行政权力意识过于浓重。行政权力的扩张进一步强化行政权力意识。由于历史的原因,澳门长期处于殖民主义统治之下,殖民统治的权力运行特征仍然影响着行政机关的行政意识和行政行为。行政权力意识的厚重强烈地影响了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正义的实现。
(3)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意识缺乏或淡薄。在行政程序中,行政相对人始终处于弱势和受法律保护的地位,他们的权利意识有助于约束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反之,如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意识不足,则会助长行政人员违法行政的可能性。澳门市民的受教育程度整体偏低,权利意识的形成需要时间。
(4)缺乏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必须成为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9]法治的目标之一就是规范行政程序。作为行政行为主体的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首先必须信仰法律,忠于法律,执行法律;信仰是前提,忠于是基础,执行是保障。没有对法律的信仰,无从谈论法律的执行,更谈不上正义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