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迟来的正义虽然使当事人的权益得到维护或救济,但是由于其迟来已经事实上妨碍了当事人对权利的行使而使其合法利益受到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害,其后来所得到的利益已经减损了原来(根据法律)预期得到的利益所产生的效果或满足,因而无法获得正义所应带来的效果,从而是非正义的。
3.非正义不是正义,而是对正义的违背。非正义并不是正义的另一种表现形态,本身并不包含和体现正义的任何内容;相反,非正义由于其不具备正义的内涵和特征而与正义对立而存在,因而是对正义内涵的根本否定,所以,非正义是对正义的违背,非正义不是正义。
4.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迟来的正义违背了行政程序的目的和基本原则。正如前文所述,行政程序的目标决定了行政程序的效率性和正义性要求。[16]迟来的正义没有及时维护公共利益和及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这与行政程序的目的与原则正好相违背。所以,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
(二)正义迟来的原因
1.制度性原因。
(1)法律规范不完善。“任何的法律都以公平公正为标榜其目的和效用。”[17]因此,法的目标是实现正义,正义的实现也要靠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障。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就无法规范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从而导致违法行政的不断发生,正义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2)行政体制不健全。行政体制是否完善直接影响行政的效率性和公平性。如果行政体制缺乏科学健全的设置,就会制肘行政效率的提高,甚至影响行政目标的实现,从而造成正义的迟来甚至不来。
(3)监督制约机制缺位或不力。权力导致腐败,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导致非正义的发生。在现实中,因为行政权力缺乏强有力的制约和监督,行政行为过程中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件也很频繁。研究在行政主导型政治构架的澳门如何制约和监督行政权力更具有现实意义。
2.行政行为过程中的原因。
(1)行政程序违法。程序合法是对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但是,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事件并不少见。比如,常有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程序并不熟悉,而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疏于或惰于履行告知义务,从而影响行政相对人正确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