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程序的正当性是实现正义的基础和目标。“行政活动过程表现为复数以上的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实现过程,它不仅取决于实体法上预先的规定,而且也要求程序上的正当合理。”[11]由于行政活动的公共管理目标决定了行政主体拥有较大行政权、在行政过程中处于优越地位的事实,而相对人则明显处于不利地位,这就需要在程序上为相对人权利提供必要的保障,以保证行政过程的公正性。同时,相对人诉诸行政程序往往需要借助行政程序来保护本身的合法权益,这是正义的基本要求。
3.行政程序的效率性是正义得以实现的必然要求和必备内容。行政程序的功能在于规范行政权的正当行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控制不法行政,并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救济等。[12]行政效率是行政活动的生命。[13]没有效率的行政无法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和维护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正义的实现也就成为空中楼阁。
(四)及时实现正义是行政程序的必备内容
效率与公平是行政程序的重要内容。有学者提出,行政活动应遵循“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14]笔者对此不敢苟同。虽然行政活动的公益性目标决定了行政活动的效率性要求,但是没有公平的效率是建立在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的,不能体现法律的正义性目标。行政程序“应当达成程序公正、管理有效的目标”,[15]即兼顾公正与效率。作为行政活动的重要目标——正义不单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而且要在相对人根据法律预期的合理期限内得以实现,即正义的到来必须是及时的。及时实现正义意味着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使没有受到违法或不合理的限制,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维护,损害得到及时的救济,这是行政程序的目标和基本要求。因此,本文认为,行政活动应当在坚持公平的前提下提高效率,即在公平与效率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由此可见,行政活动必须包含和体现正义的内涵,及时实现正义也必然成为行政程序的必备内容。
二、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
(一)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
1.没有及时到来的正义是迟来的正义。正义的内涵与属性决定了正义必须以人们看得见的形式得以及时的实现。所谓及时应当指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与权利在合理的期限内得到法律的保障,损害得以迅速的救济,即行政相对人及时得到其(根据法律)应该得到的东西。如果因为行政程序的延误而使上述行政相对人没有及时得到应得的东西,即使后来得到了,也是迟到的正义。例如,公民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资格许可,由于行政机关没有按照行政程序的规定及时颁发许可,许可发出时申请人已经死亡,该许可的颁发又有何意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