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

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



——从澳门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看正义

金孝柏


【全文】
  
  一、正义与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一)正义的内涵与行政程序

  
  对正义的定义一直存在争论,至今没有统一。本文认为,正义包含了对具体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事实和行为作出评判的标准和规则,其核心概念是平等、自由和权利,[1]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和正当的原则和内容。罗尔斯认为,“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主要通过程序来实现。”[2]从行政活动角度来看,这里的程序应当指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制定规章,制定行政合同时应遵守的一连串顺序”。[3]作为实现行政目的的行政程序应该体现和包含正义的内涵。

  
  (二)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行政程序的原则是指导行政程序并贯穿于行政程序始终的准则。学者们对行政程序的原则的具体内容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归纳为三项原则,[4]有的则归纳为六项原则。[5]澳门《行政程序法典》规定的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谋求公共利益及保护居民权益原则、平等原则、适度原则、公正及无私原则、善意原则、行政当局与私人合作原则、参与原则、作出决定原则、非官僚化及效率原则、无价原则和诉诸司法机关原则。[6]尽管《行政程序法典》的规定与学者的归纳有所不同,但是,共性的行政程序的原则都包含了公平和公正的内容与正当性要求。本文认为,仔细研究澳门《行政程序法典》的有关规定,可以把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归纳为公正原则、正当性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公正原则表现为对相对人权益的保障、确认相对人了解参与行政过程的权利、行政过程的公平和无偏私、行政活动过程顺序的合理性。[7]对正当性原则的理解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文认为,正当性原则的内涵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告知相对一方有关的事实和权利、为相对方提供有效的听证机会和裁决者保持独立的地位。[8]效率原则则指行政活动过程应贯彻经济、便利原则、行政主体有一定程度上的自由裁量权和行政程序有可操作性与规范。[9]

  
  (三)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正义的内涵与要求

  
  1.行政程序的公正性是正义的根本内涵的反映和体现。“行政公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要在程序上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各方,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见的因素。”[10]如前所述,公正是正义的基本内涵和根本要求,这与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原则正好吻合。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