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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实施中的相关市场界定

  

  (四)市场进入的障碍


  

  相关地域市场的范围还会受到本国和外国的市场进入障碍的影响。这些障碍有的是由法律上的规定造成,有的是由自然的原因造成的。市场进入障碍意味着新进入者比现有的市场主体要付出更大的成本,甚至无法进入。


  

  就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内部市场来说,市场进入的障碍主要有自然垄断和规模经济的要求,资金、设备和技术上的特殊要求,特定自然资源的稀缺性,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政府对特定行业市场的准入规定,还有现有企业或者政府采取的人为限制措施,例如现有企业之间为阻碍新企业进入市场的垄断协议以及政府实行地区封锁等人为分割市场的措施。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展及国内、国际市场的日益并轨,地域市场呈超越国界的趋势。要使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市场构成一个相关地域市场,就要求这些地区有相同的竞争条件。而这方面往往存在种种限制,使得同一种商品的生产或销售处于不同的竞争条件,从而使它们处于不同的地域市场。虽然经过GATT和WTO的努力,关税壁垒和传统的非关税壁垒对贸易的限制情况已经大大改善,但同时,为WTO规则所允许或默认的隐蔽性较强的非传统的非关税壁垒却日益增多,如反倾销手段、贸易技术壁垒、绿色壁垒以及相关的管制制度,这些都可能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障碍,使得某种商品的竞争局限在国内市场范围内。


  

  结语


  

  鉴于相关市场界定在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重要意义,我国《反垄断法》已经通过、即将实施的情况下,应当尽早重视对相关市场界定的理论研究和相应的制度建设。由于相关市场界定是反垄断法各主要制度的前提性和事实性的问题,其未必适宜在反垄断法条文中作出非常具体的规定。对此,我国《反垄断法》第12条第2款的原则规定似乎就已足够,它大致勾画出了相关市场的范围和意义。


  

  至于相关市场界定中涉及的具体问题,可以作为反垄断法实施中的基本问题之一,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或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制定具体的规则。这方面具体规则的确立是很有必要的,一方面可以使得反垄断执法有比较明确的依据,另一方面有利于增加执法的透明度,使得当事人能够更方便地预测其行为在反垄断法上的后果。在具体规则的制定中,可以参考1997年欧共体委员会发布的《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通告》以及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在有关企业合并指南中的内容。由于相关市场界定不仅仅涉及到反垄断法中某一个具体制度方面的问题,而是涉及反垄断法大部分制度的问题,因此相较于美国仅在有关企业合并的指南中规定相关市场界定的问题,欧共体委员会采取集中全面地规定相关市场界定问题的模式更适合我国未来参考。此外,由于司法审判也是反垄断法实施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而我国又不是判例法国家,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宜就反垄断法实施中的相关市场界定问题制定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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