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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实施中的相关市场界定

  

  在分析商品的可替代性时主要考虑需求替代性,即从需求层面看商品的替代性,也就是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不同的商品之间是否具有相同的或者类似的功能,可以满足消费者的同样需要,因而具有可互换性。但是,有时候也应考虑供给替代性,即从供给方面看商品的替代性,也就是站在生产者的角度考察,可以将哪些“潜在竞争”转化为现实竞争。


  

  一种商品可能与其他任何商品都不具有直接的可转换性,但并不意味着只有该商品在相关市场界定的考虑之列。如果制造其他商品的供应商,能够在无需太大投入的情况下迅速转入生产可转换性商品,这些情况也应当归入该商品市场。例如,为一家肥皂公司生产的折叠纸盒跟为另一家公司生产的折叠纸盒看起来不是可以互换的,因为印在纸盒上的广告不同;而且,由于纸盒的生产者尽量为每个用户进行个性化的设计,也产生了设计和生产上的其他细微差别。但是,因为两种商品使用同样的成分、设施、器材和工人生产出来的,一种商品的价格上涨超过竞争水平,就会导致生产另一种商品的企业迅速转到这种商品的生产中来,以利用其超竞争价格产生的利润空间。[14]在大陆罐头公司诉委员会一案中,欧洲法院认为,尽管委员会考虑了需求替代,即生产鱼肉的企业可以用塑料和玻璃器皿包装,但没有考虑供应替代,圆柱型罐头的制造商转而生产包装鱼肉的(形状较复杂)罐头非常容易。如果大陆公司大幅提价,其他制造商会立即制造包装鱼肉的金属罐头进入这个高利润的市场。委员会在该案中对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过窄而夸大了大陆罐头公司的市场力量。因此,欧洲法院否决了委员会关于大陆罐头公司在用于包装鱼肉的金属罐头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15]作为正确认定相关商品市场的辅助方法,供给的替代可能性从商品的制造商或者供应商可能面临的“潜在竞争”压力方面来考察商品的替代性。其典型例子是任何一种商品的制造商可能利用其现有的技术、设备在很短的时间内,转产其他相应商品,从而进入其他相关的商品市场,给该商品市场的原有竞争者带来更大的竞争压力。然而,这种场合却仅仅是个例外,因为企业转产到另一个相关市场的可能性取决于转移的成本和收益,有些企业要想转产则需要大幅度和高成本的变化,甚至需要实现一个行业向另一个行业的巨大跨越。所以,在欧盟委员会看来,因某一商品的提价而引起生产与其相邻接的商品的企业前来加入,由于通常需要花费大量的资金和时间,因此这种加入所产生的恢复对该“商品市场”内的竞争的效果是相当微弱的。


  

  三、相关地域市场界定的主要问题


  

  相关地域市场是指一个有效竞争存在的地理范围。根据1997年欧共体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通告》第8条,“相关地域市场是指所涉企业进行商品或服务供求活动的地区,该地区的竞争条件是充分同质的,并与相邻地区的竞争条件明显不同,因而能将其与相邻地区区分开来”。相关地域市场的范围可能是国内某个或某些地区,也可能遍及全国、若干国家组成的经济区域(如欧盟或其中几个国家)乃至全世界。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地域辽阔,各地市场情况差异很大,而且又日益融合到世界市场的国家来说,界定相关地域市场在将来实施反垄断法的过程中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


  

  从欧美国家的实践来看,同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的情况类似,界定相关地域市场也是考虑合理的可替代性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需求交叉弹性。如果两个地区属于同一个地域市场,一个地区的消费者应当可以非常方便地转向购买另一个地区的商品。如果企业及其竞争对手只在某个有限的地区销售其商品,而消费者无法或者很难从其他渠道购买该商品,则该地区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地域市场。但与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多以需求替代性为主的情况不同的是,在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多从供给替代性的方面加以考虑,即界定相关地域市场主要是关注在该市场中竞争条件的一致性。而所谓市场竞争条件的一致性,包括商品的分销方法、商品是否在同样的保护消费者法律条件下销售、消费者受到的售前或售后服务是否一致等等。[16]如果市场竞争条件大相径庭,那么即使商品功能相同或相似,也应该按照市场条件的不同将其归入不同的地域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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