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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实施中的相关市场界定

  

  如果同一市场上的两种商品是相互可替代的,一种商品的价格变化势必会影响另一种商品的价格,因此查明这两种商品的价格在以往的变动情况,可以确定它们可以相互替代的程度。在这里需要考虑价格水平的相似性和趋同性。


  

  这里涉及到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应当依据什么样的价格水平判断商品之间可替换。对此,波斯纳在评析美国诉杜邦公司案(United States v. E. I. Du Pontde Nemours & Co)时指出:“杜邦公司案中的问题是,被告是否拥有垄断力。而在该案的背景下,明确玻璃纸和其他软包装材料是在玻璃纸的当前价格下,还是在一个竞争性价格下可以适当互换是至关重要的。因为玻璃纸的当前价格可能是一个垄断价格,在当前价格下存在着适当的可互换性根本不能说明垄断力不存在,而可能恰恰是垄断力的证据。”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思路则相反,“在那种进路下,垄断价格越高,因而其他产品的可替代性越大,法院就越难以发现被告拥有垄断力”。[12]在波斯纳看来,判断商品之间是否具有替代性并划归同一市场,应在一般市场的竞争性价格下进行考察,否则就可能不恰当地扩大了相关商品市场的范围,放纵了那些实际上不当行使着市场支配力的垄断企业。这是很有道理的。对此,1997年欧共体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通告》第19条也明确指出:一般说来,特别是对合并案的分析来说,所要考虑的价格是指通行的市场价格,但如果价格是在缺乏竞争的情况下确定的,则不在此列。尤其对支配地位滥用进行调查时应考虑到,现在通行的价格是大幅上涨后的价格。


  

  商品的价格因素又与需求的交叉弹性密切相关。“需求的交叉弹性”(Cross-Elasticity of Demand)是用来测度一种商品的数量需求对另一种商品价格变化的敏感性的方法。需求的交叉弹性越高就越难显示供应者处于支配地位,因为一个商品如果价格上涨太多或供给受到限制,购买者将转而购买替代品;需求的交叉弹性低,则表示购买者不能够或不愿意转而购买替代品,而购买者的这种行为表明供应者比替代品供应者占有更为强大的市场优势。[13]但是,需求的交叉弹性并不能精确地指出究竟需求的交叉弹性达到哪一点,才能合理地认为两个商品已经位于同一个市场之内。SSN IP测度标准则是为了回答这个问题的具体方法。


  

  所谓SSN IP (small but significant non-transitory increase in price)标准,就是当一种商品进行了一个数目不大但很重要且非临时性价格上涨时,客户是否愿意转向购买可以得到的其他替代品。如果回答是肯定的,两者便归入同一市场。在美国,这个标准一般被称为5%标准,但现在随着不同行业的不同性质,这个涨价幅度可以大一点或者小一点。在欧共体,这一涨价幅度为5%-10%。但在运用该理论测度相关商品市场时,还应注意排除诸如突发事件的影响与新商品的上市等特殊的情况。


  

  (三)消费者的偏好


  

  消费者的偏好在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在消费者特别喜好某种商品的情况下,即便这种商品涨价,其也不愿意转向选择其他价格较为便宜的商品。消费者的偏好是影响消费者需求的主观因素。


  

  为了测度消费者对某种商品的偏好程度,从而确定这种商品是否存在替代品,欧共体委员会曾在Tet2ra Pak /Alfa-Laval一案中对消费者进行过书面调查,即询问他们在价格上涨多大幅度的情况下才会转向购买其他的商品。这种调查结果有助于委员会了解两种商品之间的需求价格弹性。在1997年《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通告》中,欧共体委员会提出要与主要的客户接触,搜集他们关于界定商品市场的观点以及划分市场范围所必要的信息。


  

  (四)供给的替代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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