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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实施中的相关市场界定

论反垄断法实施中的相关市场界定


王先林


【摘要】  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建立反垄断法各主要制度的基础,是反垄断法实施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往往可以体现反垄断执法的宽严。在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主要应考虑商品的物理性能和使用目的、商品的价格、消费者的偏好以及供给的替代可能性等因素;在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则是运输成本和商品特性、商品价格、消费者偏好以及市场进入的障碍等。在我国《反垄断法》即将实施之际,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制定相关市场界定的具体规则。
【关键词】反垄断法;相关市场;市场界定
【全文】
  

  2007年8月30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经济生活和法律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反垄断法》在实施中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而相关市场的界定就是其中的一个基础性问题。本文就此进行初步的分析。


  

  一、相关市场界定在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重要意义


  

  相关市场(relevant market)的界定并不是反垄断法中的一项独立制度,但是它却是建立反垄断法各主要制度的基础,更是反垄断法实施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已建立起反垄断法基本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相关市场的界定常常成为反垄断法实施中的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因为在反垄断法中,大多数情况下对于涉嫌违法行为是通过分析其是否对竞争造成损害来决定其违法性的,这就必然涉及到发生竞争的领域。而相关市场的界定就是要划定这种竞争领域范围的大小。只有通过相关市场的界定,才可知晓在一个市场上到底有多少竞争者,他们各自的市场份额有多大,进而才能判断涉嫌违法企业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正在行使或者将来可能行使其市场支配力(market power) ,从而使其行为具有或者产生限制竞争的违法性效果。在大多数场合,相关市场的界定实际上是竞争分析的出发点和基本前提,虽然其内容未必规定在反垄断法的具体条文里,但它却蕴含在反垄断法的各主要制度之中。


  

  作为竞争发生作用的领域,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相关商品或者服务[1]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我国《反垄断法》第12条第2款就是这样规定的。这里涉及两个方面的基本因素,即商品(往往也称为产品)和地域,相应地分别构成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相关商品市场是指根据商品的特性、价格及其使用目的等因素可以相互替代的一组或者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相关地域市场,是指相关经营者供给或者消费者购买相关商品的地域范围,并且这一地域内的竞争条件基本一致。在这里,商品和地域只是界定相关市场过程中的两个维度,并非两个独立的市场,其意味着在确定一个具体案件的相关市场时,必须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进行界定,这时界定出的相关市场才更加符合实际。此外,在相关市场的界定中有时还需要涉及所谓的相关时间市场,即在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内经营者所能展开竞争的时间范围。由于相关时间市场在很多情况下可以融入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之中,即在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应当考虑时间因素,特别是在涉及具有知识产权的商品时,因此可不将其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各国反垄断法在实践中对于相关市场的界定也主要是围绕着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这两个基本方面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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