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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宪法的立宪目的分析与反思

  
  其次,“五四”宪法的制定主要是解决新政权合法性问题。因为按照中共中央的想法,既然有了《共同纲领》,制定新宪法是无多大必要的,因为即使制定一部新宪法,其基本社会形态、基本结构、基本政策、基本社会关系都无实质性变化。而斯大林却建议还是制定一部宪法为好,一是通过选举和制宪解决中共自身合法性问题;二是通过选举实现向一党政府的转换,其核心问题是解决新政权的合法性。因此,“五四”宪法的制定主要还是受到了斯大林建议的影响。由于制宪的目的主要是解决政权合法性之形式问题,所以立宪的实质即限制国家政府的权力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却未得到重视。

  
  最后,立宪目的被工具化,即“五四”宪法成了记载、保障和贯彻实施党的总路线执行的工具。宪法法律工具化自“五四”宪法即始。党的主张、政策可否入宪?笔者认为最好不要入宪,因为政策的特点具有多变性,而宪法则具有相当长的稳定性,如果政策入宪,不仅会导致政策一变宪法则变的问题,而且会引发对宪法的尊严与权威的尊重危机。政策可多变,而宪法应稳定。宪法决不能随政策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否则就给人一种宪法效力低于政策效力之感,从而使宪法之根本法之地位发生动摇。把宪法当作党的政策的工具,是对宪法本质的误解。立宪目的是解释宪法规范的重要方法和途径,立宪目的演变为政策的工具,就使宪法解释失去了最终求证的路径。

  
  对于“五四”宪法的制定目的之缺陷,张晋藩曾深刻地指出:建国初期共产党领导人的制宪动机“是把新民主主义的理论、政策、方针以及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等政治主张合法化。实际上是共产党统治的合法化。由此而带来的宪法的政治工具性便不可避免。在共产党具有绝对威信、人民政府被认为是一切代表人民利益的历史背景下,《五四宪法》没有也不可能规定,为防止权力滥用而限制和约束政府权力的条款与机制;没有也不可能建立完善的宪法监督机制,和追究政府与官员的违宪责任的程序;没有也不可能通过宪法的途径来解决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问题。由此决定《五四宪法》在保障权利、限制权力方面,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35]张先生的这一评价一语中的,甚为恰当。

【作者简介】
范进学,男,1963年7月生于山东临朐,法学博士,教授,法理学专业博士生导师,山东大学宪政与政治文明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山东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和学位委员会委员。
【注释】 吴家麟:《宪法基本知识讲话》,中国青年出版社1954年版,第90页。
韩大元:《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7页。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四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506页。
逄先知、金冲及主编:《毛泽东传(1949-1976)》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322页。
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是毛泽东在1953年6月15日主持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正式提出的,当时的表述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十年到十五年或者更多一些时间内,基本上完成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是照耀我们各项工作的灯塔。不要脱离这条总路线,脱离了就要发生‘左’倾和右倾错误。”(参阅逄先知、金冲及主编:《毛泽东传(1949-1976)》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354-355页)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四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405页。
韩大元:《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25页。
韩大元:《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28页。
韩大元:《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32页。
韩大元:《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34页。
韩大元:《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40页。
《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49页。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四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502-503页。
《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51页。
《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70页。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四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506页。
笑蜀编:《历史的先声——半个世纪前的庄严承诺》,汕头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32页。
《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57页。
《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58-259页。
《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6页。
毛泽东和刘少奇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做的报告中都将“五四”宪法定位于“人民民主的宪法”。参见《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9页;《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33页。
韩大元主编:《新中国宪法发展史》,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64页。
在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第三十次会议上,李济深说:“从这一个宪法的产生过程,也说明了它的深刻的民主性。”张澜说:“中国人民要求立宪行宪已经有五六十年了,但是从来不曾有过真正民主的宪法。只有现在我们的宪法草案,才是真正按照国家实际的需要,保证人民应享受的权利来制定的。”黄炎培说:“我们称这部宪法为人民的宪法,是有理由的。”程潜说:宪法草案“具有无比优越性。这种优越性,归根结底,正是导源于我们国家的人民民主制度。”傅作义说:宪法草案提供了民主的基础,真正实现了民主集中的原则。章伯钧说:“这个宪法是真正的名副其实的人民宪法。(参见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上卷,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45-146页)
范进学:《法的观念与现代化》,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8页。
哈耶克:《通向奴役之路》,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71页。
范进学:《法的观念与现代化》,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9页。
韩大元:《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96页。
《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57页。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89页。
韩大元:《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15页;1982年宪法与1954年宪法之具体比较,请参阅上书,第741-771页。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6页。
《毛泽东文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65页。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四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502页。
张晋藩:《中国宪法史》,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38-3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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