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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宪法的立宪目的分析与反思

五四宪法的立宪目的分析与反思


范进学


【摘要】透过历史文献资料的分析看1954年宪法的立宪目的,就会发现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立宪目的其实远离了宪法自身的目的性,而走向了确定人民胜利成果、规划未来发展目标的纲领性文件,不仅确立了与宪法目的相背离的无限政府原则,而且对人民民主寄予了无限的信任,从而体现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的基本特点。
【全文】
  
  关于1954年宪法的制定目的,20世纪50年代的宪法学者曾做了大量的探讨,他们认为“五四”宪法的立宪目的主要表现在:一是巩固革命成果和总结斗争经验;二是保障我国人民能够实现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1]韩大元也认为:“就制宪目的而言,当时的基本目标是以宪法确认已经取得的经验与成果,并通过宪法的纲领性功能把人们实现社会主义的愿望法定化,赋予其规范的性质。”[2]然而,自1954年第一部新中国宪法到今天,已历54载。而宪法在新中国的发展却非一帆风顺,曲曲折折,历尽坎坷与磨难。半个世纪之后,历史的往事云烟已散尽,我们站在半个世纪之后的历史平台上,回眸时代,总结历史,当会看得更加清晰。纵览历史文献资料,人们会惊讶地发现,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立宪目的即远离了宪法自身的目的性,而走向了确定人民胜利成果、规划未来发展目标的纲领性文件,不仅确立了与宪法目的相背离的无限政府原则,而且对人民民主寄予了无限的信任,从而体现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的基本特点。所以,对“五四”宪法立宪目的的考察、分析与反思,既是对历史的一种“黄昏”式哲学反思,又是对未来宪政的进一步发展有所启迪,故而这种研究具有历史与现实之双重意义。

  
  一、立宪目的之一:确认与实现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

  
  五四宪法“不是完全社会主义宪法,它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法。”[3]既然五四宪法是一部过渡时期的宪法,因而它就不得不带有过渡时期的历史烙印。应当说,立宪者们就是基于体现和保障过渡时期的历史任务而制定五四宪法的。毛泽东于1953年3月初在修改审定的《宪法草案初稿说明》中指出:“宪法的基本任务,就是要从国家的制度、国家的权力和人民的权利等方面作出正确的适合历史需要的规定,使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的完成获有法律上的保证。宪法草案的主要努力,首先用在这个目的上。”[4]“五四”宪法从起草到宪法内容的规定,皆出于对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贯彻与实施。

  
  首先,“五四”宪法起草过程的推迟就是因为总路线未确立,无法为宪法的制定提供理论指导思想。根据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1953年应当召开全国人大并制定宪法,而且在这次会议上还成立了以毛泽东为主席、33人为委员的宪法起草委员会,最终之所以推迟了近一年才起草宪法主要原因在于当时制定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依据的过渡时期总路线需要一个过程,当时还处于酝酿和完善之中,无论作为宪法起草委员会主席的毛泽东还是宪法起草小组的其他中央领导人,都由于解决过渡时期总路线重大问题而无时间开展宪法的制定工作。而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从毛泽东于1952年9月24日的首次提出到1953年9月24日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向全国正式公布,[5]整整一年时间。总路线公布之后,其传达与宣传也有一个逐步扩大范围的过程。为了宣传总路线,毛泽东要求中央宣传部起草一个关于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学习和宣传提纲,直到提纲的第七稿毛泽东才比较满意。经毛泽东的审阅修改,提纲定名为《为动员一切力量把我国建设成为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斗争——关于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学习和宣传提纲》,经毛泽东最后确立的关于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表述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条总路线是照耀我们各项工作的灯塔,各项工作离开它,就要犯右倾或‘左’倾的错误。”[6]所以,1953年12月中旬毛泽东对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宣传提纲审定工作刚结束,就立刻投入到宪法起草工作中来,因此毛泽东即于1953年12月24日亲率宪法起草小组主要成员坐专列离京,前往杭州起草宪法。由于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是照耀一切工作的灯塔,所以总路线也是照耀宪法起草工作的灯塔。党对过渡时期的基本性质与基本任务没有取得正确认识并达成共识的前提下,宪法起草就没有方向与目标,立宪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的就不明确,因而就无法制定出合乎当时历史实际情况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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