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样的语境中,我们除了一种即刻的“曰”外,还能干吗?我们就一起去体会苏力如何将这种舒畅、激情的“曰”表达出来的!
四、体会“川上曰”的感觉以及对我们的启示
《阅》之代序《川上曰》一文是苏力一篇学术反省的文章,是对一些关心他的人质疑其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没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也就是在后面论述的一种“川上曰”思考——的回应。在文章中,其提出了两点理由表明其将继续秉持一种“川上曰”的学术进路,其一,中国传统文化就是一种“川上曰”的特点(与西方文化相比较而言);其二,在西方文化中,作者所理解和接触的西方文化就是一种反基础主义、实用主义等思想,而不是那些的政治学、哲学与道德学的观点与理论。这与一般学术人的学术态度和进路(中国本来就没有自己的法学研究进路,现在的学术研究都是在西学东渐后出现的,是中国传统与西方形形色色研究进路的不同结合,而我们常常将之视为了一体,从而产生了很多不必要的误会)对照非常强烈,因为他们一贯秉持着另一种进路(这本来也是中国所需要的,应该具有的一种研究进路)[37]。
肯定仍然会有人对这种观点秉持一种不以为然,甚至不屑一顾的态度,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认真或者不愿去理解其秉持那种态度的语境,换句话来说,即不是反思,而简简单单地感觉其是否符合自己的语境[38]。当然,也必须承认,仅仅从这一篇学术自省的文章,我们仍然无法体会到苏力那深深地思考,必须在把握其主要著作的情况下才会展示在我们面前[39]。根据笔者对苏力著作的理解(而非内容)结合该篇文章,做出我的阐释!
在我看来,苏力的“川上曰”有两层涵义:其一,“川上曰”是一种“阅读秩序”下的“川上曰”。正是由于我们在社会秩序、自然秩序下的“渺小”与微不足道,这并不必然导致我们毫无作为;我们只要能够阅读秩序(自然与社会),就能促进社会发展,我们阅读秩序的目的不是为了改变,而是仅仅是更符合秩序,更好地遵守秩序,因为无论是我们的阅读行为,还是所谓的“设计秩序”的行为都只是在符合“自然”规律。这是对“川上曰”的语境解读!
其二,“川上曰”还是一种需要精彩相伴随的“川上曰”。考诸原文,其在《论语 子罕》篇,为“子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对此,李泽厚先生评价道,“这大概是全书中最重要的一句哲学话语……是对时间的咏叹调,是人的内时间[40]”,进一步解读则是既是对时间感慨,又是对感慨表达;在苏力的世界里,则是可以这样叙说,既是对秩序的阅读,又是将阅读秩序时的心情表达,即精彩地“曰”,现将后者具体论述如下:
这里的“曰”不是随随便便地就可以完成的,而是一种对秩序的感悟,一种体会,换句话来说,虽然具有瞬间的感悟的特点,但也是长期积累而来的瞬间“曰”——其在形成自己秩序观的过程中将自己的直接感受,不断吸收(包括赞同和批判)他人,在长期的思考中呐喊出来的;也是一不停地挑战而来的瞬间“曰”,因为无论是直接阅读秩序,还是借助他人工具阅读秩序,而且这种阅读过程在不断螺旋式进展,都是在不停地挑战、反思(是否同意,以及随之而来的同意与否的理由)。
因此而来的“川上曰”必然精彩!
这种有阅读秩序而来的“川上曰”是符合苏力的知识准备和人生经历的,中国需要一个个具体的“曰”,且是“扎扎实实”地“曰”,这样中国的法学研究的学术传统就一步一步地形成了,虽然或许对于苏力本人来说——正如他自己表白的——“从长远来看(这个限制句很重要),任何个人的学术都是没有重大意义的[41]”;否则,我们就会陷入一个我们一直在犯的误区——在以前表现为重概括轻数据[42],现在的法学领域就表现在习惯于宏观叙事,时时刻刻研究“主义”而非“问题”!
然而,对于我自己来说,这种“川上曰”的最大体会就是在学术研究上的开放态度!任何人都是有偏见的,我们无法做到完全的价值中立,这是为生物学、心理学所证明了的。因此,我们就不能要求一个人、特别是一个法学学术人没有自己的价值前提与理论预设(一种前见,很有可能就是一种偏见或者另一种形式的偏见),否则我们的研究就无法进行下去[43];但是,我们可以要求他们在形成自己的法律秩序观(包括法治秩序与法学秩序)的过程中保持一种开放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