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对秩序的最直观表达,所以苏力对之“定性”为具有随笔、议论性质!
第二,在第二编“阅读的秩序”中。前面已经提到,孩子们处在教化权力的“治理”下,其表明一个孩子成长不能仅仅凭借自己对生活、社会的直接观察做出自己的思考;同时也需要,甚至更需要接受别人传授的知识(有些强制的意味)以做出思考。同样,即使一个成人,一个被“嵌在生活中”的成人也需要借助他人的观察才能更理性,使自己不会表现出被一些带有偏见的激情行为。具体到第二编,则论证如下:
这一编由4篇书评组成,书评,顾名思义,是对一本书阅读后的评价;而我们不可能对我们阅读的每一本书都写作一篇书评,既没有那么多时间,也没有必要,只能对在作者看来非常重要或者至少对其有一些触动的著作写一些书评——根据苏力的标准,在对象上,“……以学术著作为主,但不排斥教科书性质的著作;但是必须具有学术的意义[14]”。从这四篇文章看,《法律的文化解释》、《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以及《训诫与惩罚》三本在今天也是非常有质量的著作;《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法律发展》一书虽然没有读过,但是该书在1993年出版,却在2004再版[15],可见也是一本有质量的书籍,至少可以说,在苏力写作该书时是一本有质量的著作。有质量的专著才是一个他人对(现有或者未来抑或过去“建构”的)秩序的认真、理性,虽然未必是都是真理的思考,而且不仅仅是秩序本身的思考,也是其研究方法与进路的展现;通过阅读该书,读者不仅仅可以吸收期间闪烁的思想火花,更能内化方法的思考——吸收或内化的最精致,也是最正式的表达方式就是书评。
笔者将以《法律文化类型学研究的一个评析》与《关于中国法律史研究》[16]为例,将苏力从他人著作吸收或内化的过程展示出来:虽然前文是对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解释》的解读,其实涉及了梁治平的主要著作——或许只有对其主要作品有大致的理解,才能完成这样的评价——该文主要对梁法律文化研究范式的几次转变(三种范式)以及转变的原因作了一个深刻地评析,不仅仅看到优点,也看到不足,反思自己的研究方式,提出要以一个具有弹性的分析工具从事法学研究;后文针对法律史研究方法的反思,认为法学研究方法不是运用的而与法学素养联系在一起的,是在不断思考过程中形成的。用孔子的“见贤思齐,见不贤而内自省也[17]”,前者主要在于“见贤”,即使在“不贤”中,也是共勉;后者对美国学者“见贤”,而对国内将方法错置的观念,“见不贤”。
这一编主要是对法学研究方法的表达,属于法学秩序的内容;苏力不仅仅吸收他人关于秩序的思想(可以从改编的最后一篇文章得到很好的例证),更在于内化别人在法学研究方法,让法学秩序成为了法治秩序的密切组成部分,比如说将方法与素养联系在一起,这或许是其显著特点。
这就是对他人(解读的)秩序的阅读,是借助别人的力量武装自己!
第三,在第三编“阅读与秩序”中。牛顿有一段众所周知的话,其大意是,如果说我比别人看得更远些,那是因为我站在了巨人的肩上;即使不需要取得牛顿那样的成就,我们也需要站在巨人的肩上,以看得更远,让自己的视野更开阔,自己的思想与行为有一个理性、深刻地表达:
对于一个小孩来说,他的唯一任务就是长大成人,通过自己的思考,借助别人的力量,适应着社会,表现着自己独特的能力;对于成人来说,其如果要更好地适应社会,改变自己的境地,可能除了自己的直接思考外,更要借助别人的思考。但是,仅仅借助别人,而没有内化自己,而且进行再思考,那么我们的行为只是复印而已,而不可能创新,让自己的理性行为具有区别别人的独特性。最终形成了自己个人的新秩序。
具体到本书的第三编,有三篇文章,都是长篇学术论文(这主要是和该书的其他文章比较而言,如果与作者后来的其他的学术性论文,都差不多;当然与中国法学界其他学者相比,绝对不算短篇),是作者自己对法治秩序理性、深刻的思考后形成的表达,具有自己独特的标记了,无论是研究进路的法学研究方法,还是其思想观点的表述,而且前者内化在了作者的表达中。笔者将以《现代化视野中的中国法治》[18]为例,做一解读:作者在《阅》一书的第一篇文章就对自己在学术研究中的立场表明,即阅读中国市场经济中的秩序,理解制度的变化[19];此态度决定了其“借口”——其实也是传递(其实,也就是在说这是该文的一个重要的结论)——“秩序的真正形成是整个民族的事业……[20]”,没有对中国的法治秩序提出一系列的且慷慨激昂的制度设计;而是秉持其一贯在他人“借来的”法学研究进路(难道没有为内化自己的一部分?),主要是社会学、经济学的方法与进路,分析了两种“法治”秩序各自的合理性以及其转变的过程中的一系列难题;具体到中国语境,只是这些难题的放大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