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社会援助制度
关于被害人救济中的社会援助,当前这项制度在我国仅限于获得律师帮助,且主要针对被告人,因此我国现阶段的对被害人的社会援助体系相对薄弱,对被害人的援助多是官方机构,实际上,被害人的社会援助也可以是民间组织来完成,因此,希望国家法律可以明确这类民间组织的地位和它们的设立程序等相关问题。如一些医疗机构和心理咨询机构,使它们能够提供及时的医疗和心理咨询、矫治服务。因为在生理方面,各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待被害人不应因其卷入犯罪事件而产生歧视心理,否则不仅被害人的伤情得不到有效的治疗,而心理还会受到进一步的创伤。对此,司法机关和医疗部门应规范医护人员的操作规范。此外,在心理方面,被害人受到侵害后首先需要的是感情上的支持,多数人都希望向他人诉说其受到的侵害经过,取得他人的理解和同情。因此,应当在被害人受害之后及时向他们提供心理咨询服务,消除和缓解被害人所受的心理侵害。
(六)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虽然从1994年我国就开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但该项制度却源于1996年的
刑事诉讼法,该法第
34条明确规定了对刑事被告人进行法律援助的范围,但对于刑事被害人确只字未提。只是在同年5月颁布的《律师法》对刑事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提出了概括性的说明,但上述规定既不具体也不明确,远不能满足对刑事被害人实施法律援助的需要,为了实现司法公正,为了使刑事诉讼制度更加完善,我国有必要完善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
笔者以为对下列被害人可以给予法律援助:
1、本人无经济来源,且家庭状况无法查明的。
2、本人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支付有关费用的。
3、案件情况复杂,其他共同被害人均聘请了律师作为代理人,而该被害人没有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
4、外籍被害人参加诉讼而没有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可按互惠原则看是 否给予法律援助。
5、法院认为其他有必要的案件。
【作者简介】
王芬,在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
【注释】汤啸天等:犯罪被害人学.甘肃:甘肃人民出版社.1998.
江民才、欧阳顺乐:刑事审判保护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几个问题 .法学1997,(3).
李鹏:论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价值及本土化{Z}.法律图书馆
www.law-lib.com王忠道、周茂军:浅议刑事被害人民事权利的完善.神州律师网.
、陈卫东《刑事二审程序法》,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127页;
黄太云: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改革.中国法学1996,(2).
刘亘菊: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法学研究1997(2).
陈光中、严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释义与应用.沈阳: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
陈卫东:刑事二审程序法.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