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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条道路如何抉择?

  
  前面已经提及,苏力在论证本土资源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时,主要在于指出“变法”模式的缺陷,也就是说指出了其“恶”的一面——用其自己的话来说——即“当然这并不是说不应当变法,而在于指出‘变法’型制度变革与法治建设的一些弱点……(p14)”。但是,其在表达自己主张时,却没有指出自己主张的缺陷,仅仅以“中国现代法治的建立与形成最需要的也许是时间(p23)”为由结束了《变》一文。一定要注意,这是一篇写在13年前的文章,笔者在这里的叙述不是批评,而仅仅想指出其中背后的思维方式;在这里,根据前面的叙述,可以看出,苏力在犯同样的错误:只看到了本土资源的优点,没有注意或反思其缺点,从而为进一步反思自己的理论与观点。或者我们至少可以说,由于其将政府推进模式潜藏在本土资源后面,并且以阴影的方式表现出现,显得朦朦胧胧,从而客观上促成了这种思维方式地展现!

  
  现在我们可以初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中国法治现代化之两条道路之间在思维方式上具有极大的相似性,都是从人性本善的角度思考,只看到了其中一面:政府推进模式将西方法治看成普世的、具有抽象的价值,在另外一方面,也就把中国传统法律当作了落后的、愚昧的以及需要移风易俗的对象;而法治的本土资源虽然没有全面否定前者,但是由于其表达地隐密性、间接性,让我们至少产生了只有法治的本土资源思考的景象——也就是说在功能上起到了同样的作用。

  
  四、作为一个开始的结语

  
  对一个现在在中国法学界已经没有多少人关注的话题进行再探讨有什么意义呢?这个主题已经没有意义了?真的达成共识了?我们还需要做什么?这些问题或许可以作为笔者对《变》一文阅读后的一点总结。同时,也可以成为我们出发的新起点。

  
  通过前面的论述,笔者可以将之总结为两点:其一,苏力的法治之路不是在排斥“变法”模式,也不是唯“本土资源”独尊,而是两者并存之路,否则我们可能歪曲其真实的意图。而且,在我看来,这也是阅读苏力该书其他文章的一个前提!其二,苏力在思考法治道路时犯了与“变法”模式相似的错误,只注意到其中善良的一面,而没有注意到其“恶”之性质!当然,如果我们结合到其在序言中的话语,前面的指责或许可以忽略不计,那就是“……结论并不重要……如果可能,我倒希望读者能更多地注意这些文章的角度、思路、方法或论证方式;或者注意文章对其他社会学科和人文学科的知识的利用……[26]”。如果从这一点来看,其目的已然达到,即很多人并不同意其法治的本土资源理论,而社科法学派兴起,而且在中国法学界好像成了独领风骚的领军人物!

  
  然而,我们真的就不再讨论这个曾经被关注的主题,或者说我们已经达成共识了?在我看来,现在还不能做出肯定地回答。因为这个问题的终结肯定会等到中国法治现代化实现的那一天,在此之前,就没有定论!我们可以,也需要探讨这个问题,否则会秋菊真的会被所谓的普世权力、权利温柔地杀死[27],因为苏力的解读是不完整的,也因此没有实际影响中国现代化法治进程!

  
  如果我们不是想建立西方法治的一个注释,就可以以前面的两点总结——即不仅仅是对其理论,还要对其思维方式做出努力——为前提,继续对苏力已经做出的解读的地方深入下去——至少在我看来如是。同时,也要对其研究方法提出反思——这也是笔者在第一、二部分一直没有法律社会学等术语的原因——否则,我们依然无法突破他们!当然,在反思之前,必须先理解、而且至少要做到诚心地理解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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