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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条道路如何抉择?

  
  我们就从那些空洞口号——即苏力被对手称为“后现代主义”、“保守主义”以及“危险思潮”等——说起(见前面的叙述)。虽然这种口号具有简单化、抽象化的倾向;但是,它的确提供了一个思考的视角,正如苏力在评价《反联邦党人文集》时所说,即“尽管其中一些并没有最后落实到美国宪法文件中,但其思想实际上已经进入美国宪法制度和实践,因此是了解美国宪法制度不能缺少的部分;至少是没有它,就很难更深刻理解早已译出的《联邦党人文集》[23]”——我们只需将“政府推进模式”置换《反联邦党人文集》,将“美国宪法文件”让“中国法治道路”置换大致还是可以成立的。这个视角就是苏力的理论为什么被简化,其在论证的过程中出现了什么瑕疵,以及这些瑕疵与政府推进模式的论证在思维模式上有何联系等。

  
  在第一部分,笔者对苏力的核心理论与潜在前提做了清晰地叙述。在叙述潜在前提时,就往往用一些模糊之词表达,比如说,“……这种模式(指变法模式)并不总是成功;而相反,一些出看起来并不激烈的、甚至保守的法律制度变革却获得了成功(p4)”——其中的“并不总是”以及“一些”就是模糊之词。在这里,我们无法看出其对前者的彻底否定和对后者的绝对肯定;但是,从阅读效果上看,就好像其就是在彻底否定“变法”模式。而且,这种模糊之词充斥着这篇文章,笔者再列举二例说明:在“注重利用中国本土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p6)”中的“注重”;在“法律的主要功能也许并不在于变革(p7)”中的“主要”与“也许”。另外,其在论述法治的本土资源理论时,却是在全面批判,即指出其致命缺陷:从理论上的不符合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原理,具有“唯意志论”的倾向;在实践中,这种模式经常都是失败!

  
  最终,苏力的这种努力淹没在了其本土资源论述之中,其他学人们就只看到了本土资源理论,没有看到其他(即前者前提)!但是,这不是最致命的缺陷,如果从这篇文章来看,更是如是——一篇论文不能包含多少内容。如果我们从这本书,甚至苏力所有的著作(到目前为止9本)来看,导致其最致命的地方就是没有分析法治本土资源的缺陷,或者说没有有效地分析其缺陷——这使得其理论无法进一步深入的论证。也就是说,其法治的本土资源理论最终停留在了理论上,或者说仅仅提出了其合法性与正当性,而没有论证或者说最终没有实现论证其可行性[24]——这才是其理论的致命缺陷!

  
  或许,这也是决策部门在实际运作中无法采纳的重要原因;而且,也或许正由于其他学者看到了其无法被实施才增加了由于前面论述瑕疵带来的效果——仅仅看到其本土资源的主张,没有注意到根本没有完全否认“变法”模式的意思!

  
  现在我们或许更应该追问的是,即苏力在从事这一行为——即竭力指出“变法”模式之缺陷,而没有指出本土资源之缺点——时背后潜藏的思维方式;如果要真正深入理解它,则必须将其与主张政府推进模式的思维方式进行比较。现在论证如下:

  
  《三字经》有云,人之初,性本善;表达了中国人往往从“善”之前提去理解与认识他人的理念[25]。其实,我们不仅仅将这一观念运用到与普通人交往中,还运用到我们对待政府的态度上——他们是我们的父母官,父母你能不信任吗?如果进一步说,则是中国人对制度往往只看见其“善”的一面,而不看其“恶”的性质。在1840年以前,就只认为中国儒家文明以及其下的制度是完美无缺的,其他都是无法比拟的,只能承担“蛮夷”的身份;在此后,洋务派也只承认西方的科技,维新派、革命派增加了承认西方制度的先进性,“五四”之后,中国人开始反思中国文化、国民性格的缺陷,国人们要全面西化——虽然没有成功,但是这种思维方式还在我们心中。也就是说,中国的全盘西化思维模式,就是原来思维方式的重复——只不过在对象上“传统”被“西化”代替了;在法律上,西方法律代替了传统中国法律。如果具体到中国法治现代化模式中的话,法治的政府推进模式——也就是“变法”模式——就是在这种理念下地思考;其认为西方法治具有普适性与永恒性,只认识到其“善良”的保障人权与规范权力的功能,而对之“恶”之性质要么视而不见,要么就是不去思考!并且以之作为评价中国普通公民、制度的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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